索引号 | 01526242-5-30/2016-0822058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3-12-05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文明新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通知》龙纪发〔2012〕2号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事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本人操办及本人参与操办直系亲属的婚事,一方操办不得超过20桌,双方合办不得超过30桌,且不得重复操办。
(二)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以满月、周岁、祝寿、乔迁新居、工作调动、晋职、退休以及出国、升学、参军等名义操办宴席,借机敛财。
(三)提倡丧事从简,移风易俗,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丧事大操大办。严禁借用、挪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用公款送礼以及占用国家、集体财物。严禁使用公车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二、认真执行申报报告制度
(一)申报报告的方式。严格执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申报和报告制度。干部职工操办婚庆事宜,必须在操办5日前,操办丧事必须在操办1 日前,填报《龙陵县干部职工婚丧事宜操办申报表》进行申报。在操办之后10日内,填报《龙陵县干部职工婚丧事宜操办情况报告表》进行报告。
(二)申报、报告的要求。副科及其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向县纪委监察局纠风室申报和报告;一般干部职工向所在单位申报和报告。在一个家庭中操办直系亲属婚丧事宜,有不同级别的干部,由级别高的干部进行申报报告。副科及其以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同时作为领导干部重大事项进行报告。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操办婚庆严格控制在上述规定的桌数内。超过规定桌数的,超过部分所收礼金全额收缴县财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重复操办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理。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以满月、周岁、祝寿、乔迁新居、工作调动、晋职、退休以及出国、升学、参军等名义操办宴席,借机敛财的,所收礼金全额收缴县财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大操大办丧事,擅自使用或批准他人使用公车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分别视情节追究单位领导及驾驶员的责任。借用、挪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用公款送礼以及占用国家、集体财物的,除追缴公款公物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首先追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再追究操办者的责任,并取消操办者、所在单位及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中共龙陵县纪委
龙陵县监察局
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