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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30/2016-0822055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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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人民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加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公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之规定,我院决定在本辖区内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同时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体现了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与人民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

全县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为29名。

三、选任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有相应的时间保证法院陪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担任农村人民陪审员的一般须为农村户口,具有人民调解员身份。年龄较大,阅历丰富,懂得当地民族语言和风俗,德高望重,善于做群众工作,愿意为法院事业做贡献的农民、退伍军人等,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现役军人,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不满两年的法官、检察官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已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再担任龙陵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四、选任程序

  1.推荐、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本人(系本县户籍或以本县为经常居住地的)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龙陵县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3.征求意见。将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征求县司法局意见。必要时会同县司法局到相关单位、组织进行调查。

  4.提请任命。县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已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由龙陵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

五、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材料

推荐与申请时间自10月 12日起至11月10日止。

地点:龙陵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立案庭内)。

推荐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推荐表、申请表,由报名人员直接在报名时领取并填写。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包括职业、政治身份、身体状况、日常表现等(组织推荐的除外)。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六、其他事项

龙陵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从即日起接受咨询。联系电话:6123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