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30/2016-0822016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4-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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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3、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登记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证册,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根本手段。
4、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央、省、市的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信息化管理,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农村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法定依据。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建立权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
政策依据有: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至2014年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7号);《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办发〔2014〕27号)等。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和对象是哪些?
答: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权登记的对象是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如当事人提出登记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报经县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3)承包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4)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土地区位、土地面积、土地用途;(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6)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7)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原则有哪些?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二是坚持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工作;三是坚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四是坚持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五是坚持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9、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有哪些?
答: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以下步骤实施:第一步:宣传培训。举办县、乡、村各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使广大工作人员明确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要求和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方法步骤,做到全县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宣传统一、技术标准统一、问题答释口径一致;同时利用召开群众会、向农户至信、广播、电视、板报等形式广泛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赢得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步:组织航拍、制作工作底图。由确权登记专业技术单位开展航空拍摄,制作出可供确权登记使用的航拍影像资料。
第三步:入户调查。依据现有二轮承包资料进行农户户籍、地籍、权属等信息调查,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
第四步:数据录入。按确权登记系统软件格式将入户调查的信息资料准确无误地录入计算机,并制作地块信息公示表。
第五步:权属调查。专业技术单位根据确权登记影像资料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制作出50cm×50cm 标准分幅的地籍调查工作底图,以入户调查资料为依据,由农户对地块进行现场指认,专业技术单位现场勘查、测量、核实,并将农户姓名、地块编码准确标注在工作底图上。
第六步:审核公示。将经过调查核实,标有四至界限、地块编号的地籍工作底图、地块信息表等相关资料以村组为单位向村民一轮公示,公示期7天,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核对修改。村民无异议后,对核实清楚的工作底图进行影像调绘处理,制作公示图与确认表进行二轮公示,由村民对无异议地块进行图表签字确认;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再行勘测核实后,再行公示确认。
第七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入库。由专业技术单位根据确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资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处理完善的调查资料导入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第八步:审核颁证。对公示无异议的,经村组审核无异议后由专业技术单位完善承包合同、制作确认书、户主声明书、申请书,村民签字确认后,再建立统一格式的登记簿,上报乡(镇)政府,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全省统一格式的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九步:立卷归档。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管理纸质和电子信息档案,提供后续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步:总结验收。村、乡(镇)、县根据有关标准,形成总结报告,逐级进行验收。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实现“四相符”和“四到户”,即: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符合;承包地落实到户、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到户、承包合同完善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
11、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答: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到2017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8月召开的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启动会上,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县在2015年6底以前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1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的时间一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13、外出务工未归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
答: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户应积极配合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为由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推进。对常年外出务工,确实无法回家配合开展工作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指认、核实、签字确认;对常年外出未归,又无法联系的承包户,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待联系到承包户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又未委托他人代管的,其承包土地暂由集体代为管理。
14、二轮承包合同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完善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完善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15、实测地块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面积有出入的,如何填写新的登记簿和证书?
答: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对实测承包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原经营权证书有出入的,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延包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
16、以前个别地方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17、对土地集体所有权有争议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之间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先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后,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18、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经过国土等部门审批同意,改变其土地用途,手续完善的承包户,按照改变后的面积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所占用的承包地,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对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暂不确权登记,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后,再行决定。
19、承包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测量,由当事人民主讨论决定。可按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确权到户后进行登记,也可在整理后的地块图上合理确定相关农户承包地面积和四至进行确权登记。工作中,既要尊重农民意愿,也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整理或流转关系。
20、农户在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开垦的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农户在承包地四至范围内自行开垦的土地,无争议的,按实际测量面积据实确权登记颁证予承包农户;存在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21、农户在“四荒地”和自留山上自发开垦的耕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对农户在承包的荒坡、荒滩上自发开垦的耕地,连续耕种5年以上的,纳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管理,完善承包合同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农户在已划定的自留山上自发开垦的耕地,连续耕种5年以上,未取得林权证的,按充分尊重民意和不重不漏的原则,经当事农户申请,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对农户在集体管理 的“四荒”地上自发开垦的耕地,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确保稳定的原则,由村或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2、农户占用田间路、机耕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机耕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原承包地块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3、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释义第三十二、三十七、四十一条,农户流转的承包地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由双方达成流转协议(互换合同)并经发包方备案,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存在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不论集体经济组织内、外),经原承包方申请、签订转让合同、发包方同意,受让方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依照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转让手续不完善的待完善后再确权登记颁证。
(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24、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云南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5、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云南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占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占用部分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6、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承包户要求分户与合户的怎么办?
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农户需要分户、合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完善分户、合户手续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27.自留地和饲料地如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
答:二轮承包时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自留地和饲料地按二轮承包合同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未纳入二轮承包地登记管理的自留地和饲料地,未进行林地登记的,根据农户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8、存在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土地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承包地块、面积、边界或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或纠纷的,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解决争议或纠纷后再行确权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暂缓确权登记。
29、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承包耕地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农户承包地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耕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30、承包农户家庭消亡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31、村民小组合并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村民小组合并的,发包方按合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农户承包地按合并前的实际承包面积确权登记。
32、农转非人员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因此,2003年3月1日前集体已收回农转非人员承包地的,不再返还;2003年3月1日后承包方农转非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3、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的承包户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含农转城)的,不论户口在农村还是在城镇,均应尊重承包户的愿意。如果承包方要求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则应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则不在确权登记颁证。
34、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5、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答: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36、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入赘男、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37、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如果承包方代表无法到场签字确认的,需出具书面委托书由他人代签。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38、退耕还林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退耕还林的耕地,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不予确权登记颁证、没有领取《林权证》并且不在二类资源调查林地面积内的,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还是以林地确权,可以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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