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rmzfbgs/20240102-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龙政办发 | 发布日期 | 2024-01-02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3〕62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龙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三版)》已经龙陵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三版)
(目录)
一、总则 5
(一)编制目的 5
(二)编制依据 5
(三)适用范围 5
(四)工作原则 6
(五)事件分级 7
二、组织指挥体系 10
(一)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10
(二)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11
(三)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2
(四)应急工作小组 12
三、风险预警和信息报告 16
(一)预防和风险分析 16
(二)预警 19
(三)预警处置 19
(四)信息报告与通报 21
四、应急响应与处置 24
(一)先期处置 24
(二)响应分级 25
(三)响应措施 27
(四)应急终止 30
五、后期工作 30
(一)损害评估 30
(二)事件调查 30
(三)善后处置 31
(四)总结评估 31
六、应急保障 31
(一)应急准备 32
(二)资金保障 32
(三)技术保障 32
(四)队伍保障 32
(五)物资保障 33
(六)通信与运输保障 33
(七)宣传、培训与演练 33
七、监督管理 34
(一)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34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34
八、附则 35
(一)预案管理 35
(二)预案解释 35
(三)预案实施时间 36
为建立“职责明确、预警规范、反应快速、保障有序、处置科学、减小危害”的环境应急工作机制,提高龙陵县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结合龙陵县实际,对2017年版的《龙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二版)进行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龙陵县突发环境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龙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龙陵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以及龙陵县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龙陵县生态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以及辐射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本预案的上一级预案为《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本预案响应级别达不到救援要求时,由龙陵县应急领导小组及时上报保山市人民政府并启动上一级预案。
本预案与龙陵县大气、水环境专项预案等其他应急预案界定清晰、相互配合支持,与国家、省市及龙陵县其他单位专项预案有机衔接。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把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环境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做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龙陵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工负责,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确保环境污染得到及时、有效、规范处置。
3.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环境污染源和风险源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响应和处置,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4.专兼结合、规范管理。充分利用环境应急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准备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演练,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部门联动,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自身保障措施和处置程序建设,积极协作,形成合力,及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群众共同参与的应急机制,不断充实救援队伍,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相关要求,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龙陵县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副县长
副组长: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地震局、县司法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指示和要求;负责龙陵县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牵头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应急工作;整合全县生态环境系统的力量和资源,统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决定龙陵县应急响应预案的启动和应急状态的解除;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或下风向区域提出污染警告、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分级;研究、决定全县生态环境系统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预案,部署预防和预警工作;指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现场指挥负责人,明确现场工作组组长及负责人;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余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主要职责为:负责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的要求、传达领导小组的指令;根据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受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及时调度事件进展情况,判断事件等级,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根据事发现场工作组反馈的情况,及时传递和报送事件调查处理信息和报告,编写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专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县委、县人民政府、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或通报有关政府及部门;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现场工作组及专家组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导和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负责龙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预案等的修编及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培训,开展区域和部门应急联动;建立并定期更新县级环境应急专家库;监督管理依托社会力量组建的县级生态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工作需要,与应急管理、地震、交通运输等成员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成员单位包括龙陵县县直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3。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组织成立应急工作小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响应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包括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技术专家组、应急调查组、舆情引导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开展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沟通衔接、工作保障、有关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负责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收集、核实现场应急处置信息,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明确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避险场所。
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位置和频次,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决策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龙陵县各医疗机构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等;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自身防护的措施建议;负责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
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开展现场排查,确定污染源、污染种类、污染范围,调查污染企事业单位,查明排污状况、事发原因及责任,同时做好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现场取证工作。
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等单位组织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专业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事发企业开展污染源排查和切断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收集、核实现场应急处置信息并提出处置、决策建议,全程提供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等;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等。
由县委网信办和县人民政府新闻办牵头,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协调管理;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有关知识普及;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开展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领导小组及其组成部门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完善环境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建设。
通过开展本次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龙陵县的环境风险受体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跨界(国、市、县)断面、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风险源包括环境风险企业、尾矿库、加油站、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垃圾处理设施。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主要有加油站油罐泄漏及火灾爆炸事故;环境风险企业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环境风险企业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天然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尾矿库泄漏、溃坝事故。以上内容详见附件12《龙陵县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应急主体责任,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和治理,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领导小组及其组成部门要按照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对辖区内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掌握环境风险源的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对辖区内实施环境风险评估。依法对环境风险源和应急物资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和监控,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3.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针对辖区内重大和特大环境风险源分布情况,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培训及演练工作。
4.加强源头控制,实施新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制度。把落实环境风险评价和风险防范措施作为环评审批关键环节,力争从源头上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中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的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虽已做过评价现已变更或者满足不了现行要求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对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风险源要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5.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防止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6.加强环境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加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设备配置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7.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整合应急资源,定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业务培训和有关环境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化水平。
8.开展应急知识的警示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环境安全防范意识。
9.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求做好突发
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并向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申报登记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及时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科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
10.建立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有记录、整改有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上报,确保生产安全。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四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三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二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一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要结合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需要预警的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并报告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橙色或红色预警建议要同时报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蓝色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黄色预警或橙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或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由保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应急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迅速采取责令相关企事业单位限产限排或停产等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发展趋势。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召集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督促涉事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防控措施。
(4)舆论引导。舆情引导组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
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相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2)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监测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龙陵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当预警级别调整并重新发布时,各应急工作小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调整预警措施。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有关措施。当宣布解除预警时,现场处置组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至确定环境污染危害已经消除。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和龙陵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县级有关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应当在30分钟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应当在30分钟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后1小时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县或者跨省影响的;
(5)辖区内固定重大风险源和特别重大风险源出现环境安全事故的;
(6)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应当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对其他县造成影响的县内突发环境事件;
(4)外县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龙陵县内突发环境事件;
(5)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1)初报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初报主要内容:事件类型、时间、地点、现场联系人、事发单位及联系方式、污染源、污染物质、污染源项与源强、可能的危害范围、人员受影响情况、生态环境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2)续报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事件起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3)终报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或现场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在事件处置完毕后,及时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和龙陵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最终处置结果。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级别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终报主要内容:事件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详细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其初报、续报和终报由办公室提供初稿,副局长(分管环保应急)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依据原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详见附件7、8)。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应急办要提出向县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报主要领导批准后,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县级人民政府。
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治理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扩散,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全面、准确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有关证据。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第一时间带队赶到现场,在龙陵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督促涉事单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同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浓度,预测并报告污染物变化情况;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应急办。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各小组应急响应状态见表1。
表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下各应急响应组织的状态
事故和应急响应等级 | 领导小组 | 综合协调组 | 现场处置组 | 应急监测组 | 医疗救援组 | 技术专家组 | 应急调查组 | 舆情引导组 |
一般事故(Ⅳ级) | — | √ | √ | 〇 | 〇 | 〇 | √ | — |
较大事故(Ⅲ级) | √ | √ | √ | √ | 〇 | 〇 | √ | 〇 |
重大事故(Ⅱ级) | √ | √ | √ | √ | √ | √ | √ | √ |
特大事故(Ⅰ级) | √ | √ | √ | √ | √ | √ | √ | √ |
备注:—表示不响应,〇表示待命,√表示应急响应人员启动并到达岗位。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Ⅰ级响应。
龙陵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带队赶到现场;及时通知事发地周边州(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随时待命,做好应急准备。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分管龙陵分局领导带队,应急办主任视事件类型,分别组织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配合保山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同时,根据云南省环境应急指挥的要求,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Ⅱ级响应。
龙陵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带队赶到现场;及时通知事发地周边州(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随时待命,做好应急准备。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分管龙陵分局领导带队,应急办主任视事件类型,分别组织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配合保山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龙陵县应急办视事件情况带队赶到现场,由应急办组织协调各应急小组做好应急准备,督促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及时通知事发地周边州(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随时待命,做好应急准备。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分管副局长带队赶到现场,由应急办组织协调各应急小组做好应急准备,督促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Ⅲ、Ⅳ级响应中,龙陵县人民政府、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赶赴现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或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处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应急办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各应急工作小组开展应急监测和污染源调查,指导和协助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污染防控、应急处置等工作,必要时协调专家组参与应急响应。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向龙陵县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主要工作有:
(1)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导工作;
(2)组织专业生态环境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3)组织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环境危险源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4)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通知工作;
(5)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疏散和撤离受到威胁人员的时间和要求;
(6)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技术专家组根据现场情况,为开展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和督促涉事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或协调专业处置力量立即采取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防止水体污染扩大、科学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等。
(3)配合技术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监测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式动态,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
(4)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应急监测。
医疗救援组组织就近的医疗机构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等;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应急调查组组织有关单位,对事件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重点了解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污染物来源、污染物性质、排放形式及数量、污染途径及影响范围、周边环境敏感点和敏感人群、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与后果,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综合协调组开展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沟通衔接、工作保障、有关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配合龙陵县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公开,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信息公开。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等。
舆情引导组按照分级应对、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的收集、处置、引导与监控,及时报告有关信息。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涉事相关单位及时收集情况形成对外发布口径,舆情引导组研究后,报龙陵县主要领导批准,上报保山市人民政府宣传部门,由龙陵县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开展宣传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综合协调组配合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所需的装备、物资、交通、通信、人员、技术等保障工作。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应急终止后,必要时应急监测组应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有关规定,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调查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技术专家组根据需要进行指导。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分别由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应急调查组根据需要进行指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龙陵县人民政府、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协助应急调查组组织调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组织调查。
龙陵县人民政府、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可视情况委托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对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对处置不力、信息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宣布应急终止后,龙陵县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配合相关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等工作方案,并指导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应急领导小组按照龙陵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指导和协助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突发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组织对本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预案。
应急办要建立健全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工作制度,做好值守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等准备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技术到位、信息通畅。加强相邻州(市)、县(区)的环境应急工作互动,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可能发生的流域性、区域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响应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提交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将环境应急纳入财政预算优先安排范围。
由综合协调组牵头组建专家库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结合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监测组按照环境应急工作需要配齐专门的应急监测设备和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可以随时调动,及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保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队伍,做到环境应急有机构、有人员,形成市县二级环境应急架构。
综合协调组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体系工作。
综合协调组要做好应急信息网络通讯和数据传输保障工作,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应急救援车辆要由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时刻保持车况良好,由应急领导小组统一调度,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立即赶赴现场,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舆情引导组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基本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互救能力。
每年均有计划开展环境应急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执法等专业人才。
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各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落实情况、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较大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本预案实施后,由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组织预案演练、管理等工作,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本预案由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