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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2021-0311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龙政办发 发布日期 2021-03-11
文号 龙政办发〔2021〕13号 浏览量
主题词 矿产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陵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105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21〕5号),扎实抓好龙陵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结合龙陵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淘汰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到2022年底全县尾矿库数量原则上控制在3座以内;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严格按照《保山市应急管理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保山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保应急发〔2020〕45号)要求,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及监测预警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尾矿库溃坝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二、工作任务

(一)扎实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有效控制尾矿库数量。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的;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条件的;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废弃库;库内尾矿(砂)已全部回采清除且不再堆存尾矿(砂)的;尾矿库已被开发改作他用不复存在的;库区已经复垦,不存在安全风险的;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不会对周边安全、环境造成影响的,要全部实行闭库销号。(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全面清查核实,确定保留和关闭尾矿库的清单。结合生态环境、森林草原、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等行业领域政策要求,组织开展尾矿库逐库核查甄别工作。2021年3月底前,由县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全面清理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对不满足安全、生态、环保、林草等方面要求的尾矿库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制定保留和关闭尾矿库“两个清单”,明确闭库销号完成时限,经县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在县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工作于2021年4月底前完成。对存在异议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依规进行核实核查、妥善处置。对发现的非法尾矿库,由县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并严肃追究有关企业、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前)

(三)落实包保责任,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按照甄别确定的保留和关闭尾矿库“两个清单”,由县政府督促尾矿库企业开展隐患整治和闭库治理等工作,严格落实地方领导干部尾矿库安全包保责任制、尾矿库“库长”制。不得在尾矿库坝脚下游1公里范围内新规划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县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加大对尾矿库停用和废弃尾矿库隐患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四)严把尾矿库的准入标准。新建尾矿库项目在项目立项、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禁新建无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及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不得在距离澜沧江、怒江等国际河流干流岸线3公里、一级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严格控制尾矿库加高扩容,对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尾矿库,一律不予批准加高扩容,也不得向上级审批部门转报;工程地质勘察等结论为不宜加高扩容的尾矿库不得加高扩容;严禁审批“头顶库”、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全面提升尾矿库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要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开展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为依托,以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为主要内容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尾矿库风险点信息采集、审核、报送机制,将高风险点列入安全监管重点内容,开展针对性的执法检查。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加快推进尾矿库信息化建设,做好2021年底前建成设计等别为四等的在用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2022年6月底前建成所有在用尾矿库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落实。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2022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六)扎实做好尾矿库环保日常监督管理。按照《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做好对尾矿库环保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加强对尾矿库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情况的检查,对于周边环境敏感程度高、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尾矿库,及时开展环境风险管控。尾矿库停止使用后,督促企业坚决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督促企业健全尾矿库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督促尾矿库企业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有效提高尾矿库环境治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牵头落实。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领导任组长的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尾矿库整治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完善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尾矿库实施综合治理。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企业,不得供水、供电。要建立尾矿库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督促尾矿库管理单位与周边居民、工厂、市场、学校及其他重要设施单位建立联防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尾矿库安全、环保应急响应水平。

(三)强化跟踪问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进一步推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尾矿库发生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其他严重社会影响事件的,一律严肃追究问责。县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