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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llrmzfbgs/20221214-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龙政办发 发布日期 2022-12-14
文号 龙政办发〔2022〕74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道G219龙陵(黄草坝)至龙镇桥段项目征地 拆迁安置补偿补充方案的通知

龙新乡、勐糯镇、象达镇、平达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国道G219龙陵(黄草坝)至龙镇桥段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充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道G219龙陵(黄草坝)至龙镇桥段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充方案

国道G219龙陵(黄草坝)至龙镇桥段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瑞孟高速公路龙陵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龙政复〔2018〕43号)和《龙陵县瑞孟高速龙陵段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孟高速龙陵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充方案的通知》(瑞孟高速协调办〔2021〕48号)文件执行,自2022年9月16日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以来,根据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补充方案。

一、关于土地补偿

(一)征收地块没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登记的,先进行权属确认,权属确认需小组、村、乡镇、县级主管部门和县征地拆迁指挥部五级认定后按现状认定进行补偿,即现状是耕地(旱地)的土地按旱地标准补偿,现状是林地的土地按林地标准补偿,青苗按现状进行补偿。

(二)征收地块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有登记,在旱地、水田上种植成片杉木树,现状是人工用材林,按原地类旱地、水田标准进行补偿,地上林木按人工用材林林木进行补偿,安置补偿费按标准进行补偿。

(三)征收地块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有登记,在旱地、水田上种植茶树后便不再管理,现状是天然用材林,按原地类旱地、水田标准进行补偿,地上林木按天然用材林林木进行补偿,安置补偿费按标准进行补偿。

二、关于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

(一)关于同一块土地,栽种多种经济作物的补偿

1﹒地类为旱地,地上附着物既种植茶树、又种植杉木等,若杉木面积达80%的,按照杉木给予补偿;若杉木面积不足80%的,按照实际经济价值高的林木品种进行补偿,其他林木品种不给予补偿。

2﹒地类为林地(天然林),土地上种植芒果、坚果。土地按林地进行补偿,附着物按经济价值高的林木品种给予补偿,其他林木品种不予补偿,种植密度按规定的种植密度计算。

3﹒地类为林地,附着物为多品种林木,种植密度严重超标准的,土地补偿费按林地补偿,青苗补助按经济价值高的进行补偿,另外的不进行补偿,种植密度按规定的种植密度计算。

(二)关于补偿方案未明确的附着物补偿

1﹒松茯苓(大面积种植):5000元/亩。

2﹒山药(大面积种植):3200元/亩。

3﹒蓝莓:幼苗10元/株,未挂果25元/株,初挂果50元/株,盛挂果100元/株,种植密度不高于360株/亩。

4﹒红香木:树冠10厘米以下15元/株,11—30厘米30元/株,31—50厘米80元/株,51—100厘米150元/株,101厘米以上250元/株。

5﹒鱼腥花:幼树50元/株,初挂果150元/株,盛果期250元/株。

6﹒葛根:幼树30元/棚,中棚100元/棚,大棚200元/棚。

7﹒大树杨梅(人工培育):幼苗25元/株,未挂果250元/株,初挂果1100元/株,盛挂果2000元/株,种植密度不高于56株/亩。

8﹒林木仿野生种植石斛:1元/株。

9﹒银杏树: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90元/株,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400元/株,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800元/株,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1200元/株,种植密度不高于37株/亩。

10﹒刷把菜:幼树20元/株,3年以上60元/株,10年以上150元/株(参照龙政复〔2018〕43号香椿树补偿)。

11﹒香樟树: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15元/株,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35元/株,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150元/株,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250元/株,种植密度不高于37株/亩。

12﹒千张纸(牛蛇头包):幼树20元/棵,初挂期50元/棵,盛挂期80元/棵(参照同类经济作物补偿)。

13﹒无筋豆:2500元/亩。

14﹒菠萝:幼苗1元/棵、幼树2元/棵,初挂期5元/棵,盛挂期10元/棵。

15﹒杨桃:幼苗10元/株,未挂果40元/株,初挂果100元/株,盛挂果150元/株,种植密度不高于60株/亩。

16﹒芒果:增加幼苗补助标准,10元/棵。

17﹒黄姜:3200元/亩。

18﹒山胡椒:幼苗10元/株,未挂果30元/株,初挂果100元/株,盛挂果200元/株。

19﹒桂花树:地径2厘米以下20元/棵,2—5厘米100元/棵,5—10厘米350元/棵,10厘米以上的650元/棵。

(三)地上构筑物及其他补偿

1﹒育胡蜂大棚:遮阴网简易大棚7元/平方米,竹结构大棚(薄膜+遮阳网+沙网)30元/平方米,木结构大棚(薄膜+遮阳网+沙网)50元/平方米,钢架大棚100元/平方米。

2﹒蚂蚱养殖大棚:竹架+薄膜,30元/平方米。产量据实计量,30元/斤;蚂蚱卵250元/平方米。

3﹒农户自架水泥电杆搬迁补偿费:40元/米。

4﹒塑料水管(黑胶管):管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下6元/米,管径5厘米以上8元/米。

5﹒电线(带胶皮铝线):单线3元/米。

6﹒搬迁摄像头:200元/套。

7﹒水泥管:DN100mm30元/米,DN200mm55元/米,DN300mm120元/米,DN400mm150元/米,DN500mm以上170元/米。

8﹒钢管(零星):DN15mm10元/米,DN20mm12元/米,DN25mm16元/米,DN40mm25元/米,DN50mm35元/米,DN65mm46元/米,DN80mm55元/米,DN100mm72元/米。

9﹒水泥硬化路面:借路还路的不进行补助,其他农户自建路面110元/平方米(厚度20厘米)。

10﹒活动板房:230元/平方米。

11﹒PE排水管(按直径):DN100mm30元/米,DN200mm55元/米,DN300mm80元/米,DN400mm105元/米。

12﹒混凝土火山石楼梯:130元/平方米。

13﹒沟渠:混凝土浇筑600元/立方米,砂浆支砌并三面抹面350元/立方米,毛石干支砌的按250元/立方米。

14﹒混凝土墩(路墩):500元/立方米。

15﹒其他未列入补偿方案的,按照实际,遵循市场价格,经小组、村、乡镇和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四级签认,给予补偿。

三、补偿标准和额度的认定

该补偿标准和数量的认定办法为指导性标准,具体地块的补偿标准和数量的认定,由征地拆迁工作组组织征迁工作专班,乡镇、村干部和群众结合市场询价实事求是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