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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2022-0418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龙政办发 发布日期 2022-04-18
文号 龙政办发〔2022〕23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政务督查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陵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和要求,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实,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和《龙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承办单位(人)办理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开展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督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常务会议是县人民政府集体议事形成决定的主要形式。对其议定事项的督查,是保障县人民政府决策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也是推进作风革命、加强效能建设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确保事事有人抓、件件有落实。办理工作列入县人民政府重大督查内容,有关落实通报情况报县考评办,作为县级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办理的责任人:

(一)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是贯彻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主要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口联系工作的领导、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是会议议定事项协调、督办、反馈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二)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实行主办协办责任制度。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办理职责,及时、主动地联系协办单位共同办理;协办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办理好议定事项。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的交办:

(一)会议议定事项的交办以《龙陵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对组织学习、情况通报等未明确提出具体办理要求的事项,原则上不列入督查落实范围。

(二)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对有具体办理要求的事项进行梳理,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确定督办事项,于当次《龙陵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制发《督查检查办理事项通知》,明确对应的责任领导、承办单位(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等。

第六条 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

(一)县人民政府领导牵头负责办理落实分管联系领域的会议议定事项。

(二)承办单位(责任单位)按照会议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三)多个单位承办的事项,由主责单位牵头办理。主责单位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并按照《督查检查办理事项通知》明确的办理时限汇总上报办理情况;其他责任单位或协办单位在办理时限内提前将办理情况或意见书面函告主责单位。

第七条 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

(一)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督查室统筹负责。

(二)县人民政府督查室根据《龙陵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有关要求,建立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督查工作台账,对会议议定事项进行全程跟踪督查。

(三)会议议定事项采取书面督办、电话督办、随机抽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对逾期未落实的会议议定事项,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及时进行催办。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反馈:

(一)议定事项各承办单位(责任单位)要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按规定时限向县人民政府督查室报告督办事项办理结果。办理报告要全面、详实、准确、客观地反映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办结报告需经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承办部门及协办单位公章。

(二)办结事项由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予以销号后不再重复报送;会议议定事项需长期抓落实的,由承办单位(责任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县人民政府督查室报送1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办结。原则上长期抓落实事项的目标任务周期不超过1年。

(三)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难以按时限办结的事项,由承办单位(责任单位)在办结时限内作出情况说明,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县人民政府督查室;需重新明确办理时限和工作任务的,需提交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反馈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予以调整明确。

(四)县人民政府督查室按照建立的工作台账,对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在每季度的第1次常务会议上汇报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对逾期未落实的工作事项,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应重点通报。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责任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并提出扣分意见,按当年度综合考评办法予以扣分:

(一)办理落实工作措施不力、推诿扯皮、应付了事,造成工作延误的。

(二)没有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办理,经多次催办仍不能落实,或存在压办、拖办、漏办情况的。

(三)办理报告情况不实,存在虚报、瞒报情况的。

第十条 对会议议定事项落实不力、失职渎职,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督查室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向监察机关提交线索,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第十一条 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并进行督查。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涉及龙陵县议题决定事项,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随机调研决定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