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20-0625007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龙政办发 | 发布日期 | 2020-06-25 |
文号 | 浏览量 |
镇安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龙陵县煤炭行业整体关闭退出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煤炭行业整体关闭退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20〕29)、《云南省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煤整治办〔2020〕11号)要求,确保按时完成龙陵县煤炭行业整体关闭退出,结合龙陵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全省煤炭产业布局,按照玉溪、保山、临沧3个市的煤矿整体退出要求,抓好龙陵县煤炭行业整体关闭退出各项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上下联动、各负其责。龙陵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煤矿整体关闭退出工作,向上级争取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镇安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开展煤矿关闭退出有关工作;煤矿企业承担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主体责任。
(二)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要求,煤矿企业要做好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三)坚持优化结构、高质量发展。严格落实安全、环保、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对不安全、不达标、不合规的落后产能和低效的小煤矿,坚决予以关停并强化监管。
三、工作目标
2020年6月底前完成云南省龙陵县镇安煤矿现场关闭,2020年7月底前完成县级验收及公告,2020年8月底前配合市级完成验收及公告,2020年底前配合省级完成验收及公告。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县煤炭行业整体关闭退出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关闭退出工作顺利完成,龙陵县煤炭行业整体关闭退出工作由龙陵县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全县煤炭行业整体关闭退出各项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煤炭行业整体关闭退出各项工作,履行龙陵县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做好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所有材料的收集、上报、整理、归档等;负责煤矿关闭退出政策解释,依法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注(撤)销关闭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项目核准文件等工作;向上级争取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组织成员单位对煤矿关闭退出落实情况实施督查监管、验收及公告工作;负责煤矿关闭期间的安全监管,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开展煤矿关闭退出各项工作;参与煤矿关闭退出的协调、指导。
县公安局:负责对关闭退出煤矿及时停止供应民爆物品,依法注销民用爆破器材使用证,封存、收缴或销毁剩余民爆物品;配合整顿矿山秩序,维护煤矿关闭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上级奖补配套资金的往来拨付,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做好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负责筹措落实关闭煤矿相关工作经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指导关闭煤矿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干部职工讨论通过;督促职工安置保障资金到位,妥善解决职工劳动关系,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险待遇,落实促进就业创业及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关闭煤矿依法撤销环评批办等有关手续;负责督促指导关闭煤矿做好煤矿关闭后生态修复及检查验收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指导关闭退出煤矿采矿许可证的注销(吊销);指导煤矿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按政策规定处理关闭煤矿土地复垦保障金;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退还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县水务局:负责督促指导关闭煤矿依法撤销水土保持批办等有关手续;负责督促指导关闭煤矿做好煤矿关闭后生态修复及检查验收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督促指导关闭煤矿依法撤销林地占用批办等有关手续;负责督促指导关闭煤矿做好煤矿关闭后生态修复及检查验收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煤矿关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协助做好煤矿关闭退出的协调、督促和相关服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注销关闭煤矿营业执照。
县信访局:负责指导协调煤矿关闭退出的信访稳定工作,制定信访维稳方案;督促指导部门和乡镇做好风险评估,维护社会稳定。
县司法局:负责煤矿关闭退出相关方案及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关闭煤矿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煤矿关闭退出负担,核实关闭煤矿税收欠缴情况。
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负责停止关闭煤矿的生产或者建设电力供应,切断电源,拆除所属产权的供电设备设施。
镇安镇人民政府:成立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煤矿关闭退出过程中辖区的社会稳定和矿地矛盾协调处理工作,妥善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确保社会稳定;协调处置关闭退出过程中的遗留问题;严格执行和落实煤矿盯守责任制度,强化落实人员“一对一”安全监管,防止关闭前的“三违”“三超”生产和关闭后的死灰复燃;按照属地原则在关闭煤矿醒目位置插牌钉桩,做好煤矿关闭期间的安全监管;按照本方案的时间要求督促关闭煤矿撤出设备、切断电源、封闭矿井等工作,确保关闭任务完成。
云南省龙陵县镇安煤矿:煤矿企业是关闭退出的实施主体,负责落实煤矿关闭的全面工作和各种后续工作;成立以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的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做好组织保障,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做好现场安全管理,有序开展关闭退出各项工作,严禁以“回撤设备”为名冒险作业,确保不发生煤矿安全事故;主动与职工协商、沟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干部职工讨论通过;保障资金到位,妥善处理好职工安置问题,做好职工疏导稳定工作;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严格按照煤矿关闭标准完成矿区封堵、关闭标识以及地面工业广场设施设备的拆除,做好土地复垦,自觉依法申请注销相关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及证件、火工品清缴、供电切断等工作;履行矿山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关闭退出后生态修复工作落实到位。
五、关闭程序
1.煤矿企业提出关闭申请,签订关闭承诺,提交相关基础性资料;
2.龙陵县人民政府对云南省龙陵县镇安煤矿作出关闭退出的决定,并在龙陵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闭退出煤矿公示;
3.组织召开龙陵县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启动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明确关闭退出工作事项;
4.制定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
5.停止供应和收缴剩余爆炸物品,停止供水、供电(生产性);
6.按照程序注销或暂扣相关证照,并向龙陵县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注销或暂扣相关证照的证明材料;
7.拆除生产设备,在矿区周围设置永久性关闭标志牌;
8.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及相关债权债务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9.关闭退出煤矿提出关闭验收申请,龙陵县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10.上报关闭工作情况,并整理归档关闭相关资料,迎接省、市验收。
六、工作步骤
(一)现场关闭(6月30日前)。一是开展宣传动员,对煤矿各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引导。二是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规定的关闭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确保煤矿现场关闭到位。
(二)工作推进(7月20日前)。一是全面摸排煤矿企业债权、债务、未付工资、欠缴保险、欠缴税金、土地租金等有关情况,对存在问题及可能诱发的事件做好处置预案,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方案,建立档案,确保煤矿关闭退出在可控范围。二是清理企业遗留问题,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妥善解决所有遗留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遣散员工,对在本时段难以完全解决的事项,煤矿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进行解决,龙陵县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持续监督。煤矿的债权、债务由关闭退出煤矿自行负责处理。
(三)总结验收(7月31日前)
对县煤炭行业整体关闭退出工作进行总结,收集整理煤矿关闭退出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建立“一矿一档”关闭档案,将关闭档案资料报龙陵县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和备案。档案资料包括:煤矿基本情况、关闭公告等有关文件、关闭过程影像记录、各类技术图纸、地面现场照片、采矿区关闭前后照片、煤矿关闭验收表等。
1.验收程序
(1)完成关闭退出工作的煤矿企业要认真填报煤矿企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意见表,及时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2)龙陵县人民政府根据煤矿企业验收申请及时开展本地区煤炭去产能县级验收及公告工作,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市级验收。
2.验收内容
根据《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的通知》明确的验收内容。
(1)产能退出情况。退出煤矿矿井是否封闭,井下设备和地面生产系统等建(构)筑物是否拆除,是否停止供应并已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停止生产供电、供水,是否设置醒目的煤矿关闭标示牌,煤矿相关资料是否已整理成卷存档,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是否已依法注销或吊销,在建项目核准(审批)文件是否已撤销。
(2)职工安置情况。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工作方案,职工安置工作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保障资金是否到位。
(3)资金奖补情况。是否制定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是否建立健全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并保存发放全过程的相关资料,奖补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工作不到位、管理漏洞和监管不到位问题,是否存在账目不符、虚报瞒报、挪用资金等行为,是否按照要求足额配套化解过剩产能奖补资金。
(4)债务处置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进行债务处置。
(5)公示公告情况。是否按照要求进行退出产能验收及公告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开展煤炭行业整体关闭退出工作是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推进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体现,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和大局意识,把推进龙陵县煤炭行业整体关闭退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落实,在龙陵县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围绕目标任务,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各负其责,确保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依法有序完成。
(二)严厉打非治违,加强安全监管。要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坚决查处煤矿关闭退出期间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组织生产、公告关闭后继续生产、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各成员单位要坚持一手抓关闭退出、一手抓维护稳定,加强政策宣传,千方百计化解矛盾、消除隐患,切实做好稳定风险评估、研判,制定完善应对措施,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取得成效。要认真落实全县煤炭行业整体关闭退出目标任务,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期间,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