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18-121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龙政办发 | 发布日期 | 2018-12-10 |
文号 | 龙政办发〔2018〕65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龙陵县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全县水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6〕28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6〕48号)要求,结合龙陵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县属全省水资源量较为丰富的地区,但由于时空分布不均,工程性缺水严重,水资源配置合理化程度低。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基本上依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在体制上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水利工程投资大,周期长,回报低,水利工程管养困难,对社会投资没有吸引力。这些问题长期制约着全县水利工程的运行建设,成为制约龙陵经济发展的短板之一。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难以满足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急需建立起有效的反映水利工程建设运行成本和供求关系的水价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需求调节方面的作用,促进水资源的建设和开发,同时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确保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水安全保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市委、市政府打造“温泉之都、珠宝之都、休闲之都”规划以及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意见和做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龙陵跨越发展目标,超前谋划,实事求是,建机制,促工程,坚持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两手协同发力,建立完善全县用水机制保障。从适当提高水利工程水价、加强需求分类管理、拓宽水利工程建设融资渠道和推动结构调整入手,以促进节水增效为目标,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着力深化水价改革。
(二)改革目标。一是通过加快推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二是建立能够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开透明的价格回报机制,建立和完善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市场价格体系,吸引资本投资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满足全县水资源的有效和节约利用;三是合理核算供水成本,实行分类用水价格政策,逐步建立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进一步加快农业节水灌溉的推广利用,促进农业产业的升级;四是着眼龙陵实际,建立和培养忧患意识,适当超前、突出重点,协调配合解决现阶段城市生产、生活、景观用水超过现有供水设计能力,以及部分重点工程建设可能导致的水源减少引发的用水困难等问题。
(三)改革原则。一是调整水价水平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科学合理安排各类水价比价关系,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益和效率;二是促进水价改革与水利事业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供用水各方利益关系,科学合理制定用水价格,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加强供水设施建设,促进节水工程建设和技术推广;三是统一政策和分级管理相结合,按照责权利相统一,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四是水价改革与供水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强化供水成本约束,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将非农业生产用水尽快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综合考虑节约用水和农民承受能力,在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费计收机制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农业水价,逐步达到保本水平;通过水利工程调用的城市环境用水和其他生态用水价格,按照不高于水利工程非农业用水价格合理制定。
(二)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认真测算农业供水成本,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至少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保本水平;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达到保本水平,有条件的供水单位达到补偿成本适当盈利水平。供水成本由农业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财务费用、其他直接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费、水资源费等构成;运行维护费由人工费用、材料费和维修费构成。
(三)分类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用水户承受能力和工程良性运行等因素,对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生产用水和非农业生产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按照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途分类,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定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要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类别要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地方农业发展政策等,逐步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非农业用水主要包括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他用水,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照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照国内商业银行5年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结合灌溉或其他兴利目的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以水电站的上网电量为基础,按照保山电网上年平均上网电价的1%核定;仅用于发电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水电站上网电量为基础,按照保山电网上年平均上网电价的2.4%核定。龙陵县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不同梯级之间的水电站按每个梯级递减1个百分点。对于发电企业投资自己建设的用于发电的水利工程,对发电企业以及参股建设的发电企业免收水利工程水费。
(四)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在我县年用水总量封顶的前提下,农业用水参照《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29404-2012),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合理制定农业用水定额;非农业用水按照产品用水定额标准或用水计划,充分考虑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10%)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以内(含30%)的部分加价50%,30%—50%(含50%)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
(五)严格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取水必须按照《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城乡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用水户自采地下水,已按照规定取得地下水取水许可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得低于龙陵县城供水的非居民用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的10倍;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外,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按2元/立方米收取。对2016年1月1日前,获得开采使用权的地下热水,水资源费按现有水资源费的20倍收取;对2016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获得开采使用权的地下热水,按现有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20倍收取,并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关税费。严格禁止无证开采使用地下热水。由县水务局会同县农业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农业生产用地下水用水限额,对超限额的农业生产用地下水,按照0.5元/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
(六)创新水价定价机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级管理。乡(镇)水利工程由乡(镇)水利协会制定;县属水利工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实行政府定价;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及社会资本投资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由供水方和用水方协商确定。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库,可采取“一库一策”的方式制定价格。
(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利建设。理顺价格体系,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对利用贷款、债券建设和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确定,确保企业投资部分,税后资本金内部收益率高于当期发行的5年期储蓄式国债利率2个百分点以上。
(八)建立节水奖励基金。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利用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收入,地下水提价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利润,财政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水权转让收入、社会捐赠等资金渠道建立节水奖励基金,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成果显著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按照《云南省地方用水标准定额》(DB53/T168-2013)作为计量标准给予奖补。由县水务局会同财政、农业、发改等部门进行奖励。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8年11月—2019年1月)
长期以来,由于受“水是天上掉下来的”“工程建设是政府投资的”思想影响,人们的思想潜在意识就没有“水”是商品属性的概念,水价改革领导小组、各乡镇要做好水价改革的宣传发动工作,全面安排部署,确保水价改革顺利进行。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车等各种载体,多角度、全方位地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水价改革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各项政策措施,努力使水价改革的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争取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水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调查摸底,确权发证(2019年2月—2019年6月)
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本乡镇辖区内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水文边界现状等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认定工程性质、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工程权属经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核后,在工程所在地对权属调查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若群众对工程产权有异议的,须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直到无异议为止,对公示无异议的工程核发工程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并与管护主体签订工程管护责任书。
(三)水价核算(2019年7月—2019年9月)
按照相关规定测算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水价,综合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与支付意愿、水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适当提高农业用水价格,实行终端水价。以能保证农业、工业供水和确保为群众安全供水为前提,以群众合理负担和承受能力为基础,实行政府调控,分类定价、同网同价,以单项工程核定水价(核算方法见附件)。
(四)核批水价(2019年10月)
由供水企业、供水管理单位和各乡镇水利协会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定调价申请。申请文件同时抄送县水价改革领导小组,水价改革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意见函告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供其统筹考虑。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定调价申请初步审核。对符合水价改革精神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启动调价程序。
(五)完善制度(2019年11月—2019年12月)
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建立和完善水价管理制度、计划用水制度、用水定额制度。各供水单位和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制定水费收取、输水渠道、水库、管网和户表维修改造制度,建立完善供水管理办法。达到管好水、用好水的目的,保证居民用水安全,农业用水可靠,工业用水便利。
五、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水价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程序复杂,县级成立以县发展和改革局为主,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水价改革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分步推进。要充分考虑用水户的实际承受能力,统筹考虑与其他改革相衔接,准确把握水价改革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保证水价改革顺利实施。
(二)深化水管单位体制改革,严格约束成本。按照国家深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创新体制和机制,建立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全方位、多角度严格控制供水成本,确保水费收入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加强水费支出管理,防止水价不合理上涨,为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改革创造条件。
(三)加强对水价制定与执行的监管。各乡镇和涉及的各管理单位要根据当地实际,完善和细化可行的水价改革方案。加强水利工程定价成本监审,合理分摊投资成本,严格审核定员标准和营业、管理费用,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加强对水价制定与执行的指导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水价制定科学合理、执行到位。
(四)强化考核奖惩。县人民政府将水价改革工作列入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年终综合考核内容,对未按时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在全县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达标,该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将作为今后各乡镇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工程水价测算方法
附件
工程水价测算方法
一、骨干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测算方法
(一)水库工程水价
1.供水成本水价=(管理费+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折旧费)÷供水总量。
2.运行水价=(管理费+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供水总量。
——管理费=水库管理人员工资+日常管理费。
——日常修理费按水库固定资产总值的0.8%计算。
——大修理费和折旧费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部分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表》计算。
(二)塘坝、干支渠、干支管、水池、水窖工程水价
供水成本费用包括材料费(电费)、管理费用、配水员劳务费用、维修养护费用、折旧等。
1.塘坝、水池、干支渠、干支管工程成本水价=成本费用(材料费+管理费用+配水员劳务费用+维修养护费用+折旧)÷计量点水量。
2.塘坝、水池、干支渠、干支管工程运行成本水价=运行费用(材料费+管理费用+配水员劳务费用+维修养护费用)÷农业用水量。
二、田间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测算方法
田间水利工程成本水价=节水灌溉片区田间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成本费用(管理费用+配水员劳务费用+维修养护费用+折旧+分红)÷节水灌溉片区终端计量点水量。
三、终端供水水价测算方法
(一)成本水价=水库工程成本水价+塘坝、水池、干支渠、干支管工程成本水价+田间工程成本水价。
(二)运行水价=水库工程运行水价+塘坝、水池、干支渠、干支管工程运行水价+田间工程运行水价。
四、合理确定水价
根据成本测算、工程实际及用水户承受能力与支付意愿,合理确定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执行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