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06_A/2019-0222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龙政办发 | 发布日期 | 2018-12-10 |
文号 | 龙政办发〔2018〕64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龙陵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6〕203号)精神,根据《龙陵县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水安全保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实施碧水蓝天工程、生态助力跨越发展战略,强化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污染3条水资源管理红线刚性约束,全面实施“农业稳县”战略,加快转变农业生产和农业用水方式,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供需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围绕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结合、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相结合,不断健全完善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不断提升农业用水效率,助推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总体目标。按照全面推进、适当超前、突出重点的要求,深入实施“兴水强龙”战略,建成一批重点水利枢纽工程,建设一批农田水利、节水灌溉、防洪减灾项目,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护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力争用8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农业水价改革目标。通过3—5年的努力,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改革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推广实施;可持续的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普遍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与全国全省全市同步实现改革目标。
二、改革范围
(一)小型水库。包括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小(一)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及以上,1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小(二)型水库。
(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引水干渠(管道)工程,塘坝、水池(窖),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发动(2018年11月—2019年1月)。各乡镇成立农业水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门办公室,抽调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乡镇农业水价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时间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层层召开会议宣传动员,让广大群众明白开展农业水价改革的必要性,弄清农业水价改革工作的具体流程,确保农业水价改革的顺利开展。
(二)调查摸底,确权发证,确定管护主体(2019年2月—2019年6月)。各乡镇要在保证方便管理、能长期运营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科学规范地组建以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水主体参与等模式为主的水利工程管护组织;并组织对本乡镇辖区内已建成农田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水文边界现状等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认定工程性质、所有权、使用权。工程权属经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核后,在工程所在地对权属调查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若群众对工程产权有异议的,须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直到无异议为止,对公示无异议的工程核发工程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并与管护主体签订工程管护责任书。对在建工程,各项目主管部门须在项目验收前协同乡镇组建或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完善建后管护机制,落实管护经费来源,项目验收后按程序完成工程产权移交和颁发产权证书,并签订管护责任书。对还未实施的拟建工程,各项目主管部门应按“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在项目实施前明确工程建后管护主体,建立建后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资金来源,合理确定终端水价,让管护主体全程参与工程招标,工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监督以及工程验收等环节;项目验收后按程序完成工程产权移交和颁发产权证书,并签订管护责任书。
(三)完善供水计量设施。按照细化计量单元的要求,加强农村渠系及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提高供水计量的透明度和精准度。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新建、改扩建农村供水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逐步改造配套。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中型灌区计量设施的配套;今后新建的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尽量细化计量单元,提水泵站要计量到泵站出口,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要力争计量到户。
(四)完成全县水权分配,颁发水权证(2019年7月—2019年8月)。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以乡镇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根据辖区内作物种植结构,科学确定灌溉用水定额,将用水总量核定到行政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进一步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并登记颁证。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灌区,暂停审批灌区内农业新增用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灌区,限制审批农业新增用水。
(五)农业水价测算与审批(2019年9月—2019年10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农业水价实行单项工程定价的终端水价制度。成本水价要综合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与支付意愿、水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执行水价要以能保证农业供水和确保为群众安全供水为前提,以群众合理负担和承受能力为基础,收取的水费要能够满足工程的日常维护和管护单位的日常运转。各工程管护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以单项工程测算农田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水价和执行水价(测算方法见附件1),各项工程水价经工程所在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发改(物价)部门审批施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优化结构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进一步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切实落实配套政策,加快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水务、扶贫、烟草等部门农田水利项目和农田水利资金要重点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见成效快、工程建后管护落实得好的乡(镇)、村(组)倾斜。
(二)建立奖励机制。根据各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的运行情况,对运行管理规范、用水保证率高,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以奖代补”形式,每年给予一定的管护经费补助。县财政要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发改、水务、国土、农业、扶贫、烟草等部门要多渠道筹集奖励资金,根据市政府改革意见,也可在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经费、水资源费、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经费中整合资金,统筹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同时,要积极探索利用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收入、地下水提价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利润、社会捐赠资金等渠道筹集奖补资金。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改革的实施方案,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负总责。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成本监审、水价制定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整合和统筹、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等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做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水权确权颁证、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县农业局负责做好节水农业技术示范推广、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
(四)精心组织实施。2018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在全县全面推开,各乡镇要尽快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地制定实施办法,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选取,逐步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覆盖。要逐级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信息汇总报送工作,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各乡镇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改革工作情况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务局。同时,要注意收集本地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经验做法,并及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督导,定期通报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建立成本公开和水价公示制度,对政府制定的农业水价,一律不准擅自加收任何费用,确保水费征收公开、透明。要切实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确保水费合理用于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开支。要严格对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乱挪乱支。要加强对农业水价执行情况的检查,对农村供水设施管理混乱、群众用水得不到保障却不收水费、水价明显低于供水运行成本或水价明显超出供水运行成本和适当盈利范围、乱收乱支造成不良影响的管护单位进行通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问责。
(六)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要进一步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和节水意识,增强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环境。要围绕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1.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测算方法
2.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组建内容
附件1
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测算方法
一、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测算方法
(一)国有水库工程水价
1.供水成本水价=(管理费+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折旧费)÷供水总量
2.运行水价=(管理费+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供水总量
——管理费=水库管理人员工资+日常管理费;
——日常修理费按水库固定资产总值的0.8%计算;
——大修理费和折旧费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部分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表》计算。
(二)国有塘坝、干支渠、干支管、水池、水窖工程水价
供水成本费用包括材料费(电费)、管理费用、配水员劳务费用、维修养护费用、折旧等。
1.国有塘坝、水池、干支渠、干支管工程成本水价=成本费用(材料费+管理费用+配水员劳务费用+维修养护费用+折旧)÷计量点水量。
2.国有塘坝、水池、干支渠、干支管工程运行成本水价=运行费用(材料费+管理费用+配水员劳务费用+维修养护费用)÷农业用水量。
二、田间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测算方法
田间水利工程成本水价=节水灌溉片区田间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成本费用(管理费用+配水员劳务费用+维修养护费用+折旧+分红)÷节水灌溉片区终端计量点水量。
三、终端供水水价测算方法
(一)成本水价=水库工程成本水价+塘坝、水池、干支渠、干支管工程成本水价+田间工程成本水价
(二)运行水价=水库工程运行水价+塘坝、水池、干支渠、干支管工程运行水价+田间工程运行水价
四、合理确定水价
根据成本测算、工程实际及用水户承受能力与支付意愿相结合。
附件2
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社组建内容
一、机构设置
农民用水合作社内部设置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为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合作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5名社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成员2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与村“三委”成员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监事2人。合作社根据管护工程规模设置管护工人,管护工人优先从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选取。
二、主要职能
合作社根据有限公司章程、协议等,为用水户提供用水服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维修养护、农业灌溉服务、征收税费、推广应用先进灌水方法和节水技术等。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三、能力建设
硬件设施建设上,从简便、经济、且满足运行管理基本需要的原则出发,用水合作社的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80平方米,办公桌椅、档案柜、电脑各3套以上,热水器1台以上。组织建设上,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社时,须进行农户基本情况登记、召开合作社代表大会,依法进行合作社注册登记、开设银行账户,制定《合作社章程》《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四、农户基本情况登记
核对项目区用水户,合作社制定并动员用水户填写会员登记表和入会申请表。登记表的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农业劳动力、耕种面积、作物种植比例、灌溉面积、对灌溉供水和灌溉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五、召开合作社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合作社内部组织结构;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等。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合作社每年召开4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合作社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六、合作社注册登记
完成合作社的组建工作后,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载明成员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材料。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核发营业执照,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为日后合作社的顺利运行奠定基础。
七、开设银行账户
合作社在完善组织机构和申领营业执照后,按照相关要求向商业银行县支行申请开设合作社专用账户,用于合作社资金结算,对水费实行专户管理。建立健全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水费的用途,并接受审计、财政、发改、水利等部门的监督。
八、制度建设
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合作社章程》,明确合作社职责和管护范围等;制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分别明确理事会、理事长、财务管理、会计员、出纳员的职责,建立合作社资金管理及开支审批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社员管理制度、决算分配制度、组织活动制度、岗位目标考核制度、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社员入股退社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多项制度,促使合作社规范化运行;制定《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障合作社及社员的合法权益。
九、人员培训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用水合作社的指导和扶持,做好用水合作社的组织培训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分层次分阶段对用水合作社成员、管水员、用水户等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农户参与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用水合作社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技术本领。对用水合作社负责人员进行综合培训,主要包括:灌溉业务培训、服务观念教育、法制教育等。用水合作社负责人应当积极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灌区管理单位内组织的政策、技术及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同时组织分社交流学习,取长补短,使社员具有田间工程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能力,了解并运用相关政策法规的能力。对农民用水户的培训应采用灵活多样的适合农民的方法,将知识普及与意识宣传结合起来。可由能力强的分社社长培训其他分社,发挥好示范作用。
十、经费来源
合作社经费主要来源于社员交纳的会费、水费分成、财政扶持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等。各级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努力创造条件,在财政支农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用水合作社的发展。同时,对用水合作社农村人饮供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