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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2018-1205006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龙政办发 发布日期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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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财政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龙陵县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

量化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龙陵县委 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举全县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龙发〔2015〕7号)精神,推动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建立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试点的意见》(云办发〔2016〕89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7〕132号)精神,结合龙陵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以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的惠农导向,以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和农民持续稳定增收为目标,按照“资产变股权、农户有股份、农民得权益”的思想,以资产股权为纽带,建立新型经营主体带动支持农户增收致富利益联结机制,不断创新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方式,用活财政资金,盘活农村资源,激活农民积极性,搞活农村经济,拓宽缺劳力、缺技术和丧失劳动能力等自主创收能力受限制的农村贫困人口持续稳定增收渠道,培育农民收入新兴增长点。

(二)总体思路。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村为主,充分发挥贫困村(组)集体的主导和贫困户的主体作用。坚持改革创新,鼓励乡(镇)、村大胆实践,积极开展资产收益扶贫。运用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把集体增实力、农户增收益和产业增效益有机统一起来,调动农户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实现集体和农户利益的双赢。

(三)目标任务。在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以资产股权为纽带,构建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通过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的方式,赋予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财产权和财产收益权,拓宽缺劳力、缺技术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户持续稳定的增收渠道,为全面消除绝对贫困、确保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探索新的路径,达到贫困村(组)生产条件明显改善,扶贫对象收入明显增加,贫困村(组)和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的目标任务。

(四)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自愿参与。坚持自愿原则,村(组)集体以及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协商合作参与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充分发挥贫困户的主体作用,政府加以引导鼓励。

2.依法依规、稳妥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将有条件的贫困户纳入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实施范围。

3.突出扶贫,利益共享。坚持解困扶贫原则,在充分保证贫困户利益的情况下,兼顾村(组)集体以及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利益。

4.市场运作,多措并举。坚持市场化原则,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以市场的方式,采取参股入股、租赁、发包、独立经营等资产运营办法,实现赢利增值。

5.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根据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的类型,按照不同组织形式,稳步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的资产分类进行股权量化工作,建立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

二、试点范围

各级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村(社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所形成能够产生收益的资产原则上纳入改革试点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建筑、商业铺面、仓储库、晾晒场、机械设备、供水工程、喷灌滴灌设施、道路、大棚、渠系、畜禽圈舍、围栏围护、林木种苗、牲畜和多年生作物等。

三、试点内容

(一)选择试点主体。选择财政支农资金额度较大、项目较集中、财务制度较为健全的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作为试点,2018年试点项目不少于2个,并根据试点推进情况,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拓展实施范围。

(二)探索量化方式。财政支农资金形成的资产股权,原则上以计价的形式平均量化到组织成员。其中,财政扶贫资金形成资产股权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全部量化给精准识别的扶贫对象。对于投入到村的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主要采取政府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主参与的方式进行股权量化。对于投入到农民合作社的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采取政府引导、农民合作社主导、合作社成员参与的方式进行股权量化。

(三)创新经营机制。鼓励试点组织带动持股成员从事多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形成按股分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广“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市场(含超市)+合作社+农户”“企业+合作社+农户”等经营模式和“利益兜底”“收益分成”“大企业+小业主”等利益联结模式,盘活资产股权。

四、量化程序

(一)开展宣传动员。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的相关政策宣传,加强对组织和参与实施的工作人员、村(组)干部政策和业务培训。实施主体要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把财政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建设目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股权量化方式、收益分配等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引导贫困群众主动参与。

(二)明确资产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在编制财政支农项目实施方案时,要明确财政支农项目建设主体、管理主体,明确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形成资产情况,落实资产管护等责任。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资金监管,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完善档案资料,全面真实反映项目形成资产状况。

(三)验收核定资产。项目完工后,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竣工验收,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验收合格的项目,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工程决算和项目验收等情况,核定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规模,编制资产清册,并按照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资产管理、维护的权责。

(四)明确量化对象。实施主体在经营性资产收益扶贫实施前,要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专题讨论,并充分征求贫困户的意见,同意参与资产收益扶贫并自愿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的贫困户可成为股权量化对象,由实施主体公布并登记确认。

(五)制定量化方案。试点组织在充分听取和征求大多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详细、具体的股权量化方案,包括量化的范围、原则、标准、方式、程序、结果和权责等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公示后,经试点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后方可执行。同时,将通过的股权量化方案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备案。

(六)颁发股权凭证。实施主体将股权量化方案、股权量化决议、股权分配台账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股权分配台账,由实施主体向持股成员填制颁发记名的、持股成员享有收益处置权的股权证。持股成员对所持有股权享有收益和同组织成员内部处理的权利,转让时只能转让给同组织的成员。试点组织要加强记名股权凭证管理,建立台账和股权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向试点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股权转让及股额变动等情况。

(七)加强档案管理。实施主体做好全过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加强记名股权凭证的管理,建立股权台账和股权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股权转让及股额变动等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紧密结合当前的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财政支农资金股权量化改革试点工作。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具体改革试点推进方案,精心组织,加快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监督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对改革试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宣传培训。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级财政部门牵头做好资产股权量化改革试点工作,做好日常协调和指导服务,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业务指导。扶贫、农业、林业、水务、供销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合理选择试点项目,并做好试点有关工作。监察、审计、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三)推行民办公助。以农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以统一规划为依托,以加强组织动员为纽带,突出农民是项目的直接受益主体、自愿出资出劳主体和建设管理监督主体。发挥支农政策的导向作用,并通过民办公助推动项目实施,构建“投、建、管”三位一体的支农项目建设机制。各乡镇对本地民办公助方式推行工作全面负责,做好支农项目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加大政策支持。对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村(社区),有关部门要在项目、资金上给予一定倾斜。对积极参与资产收益扶贫的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可以通过项目扶持、小额扶贫信贷、融资担保、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五)严格监督检查。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创新监督检查方式,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确保农民群众真实受益。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反馈机制,让农民群众成为维护自己利益、监督改革试点的重要力量。对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各类组织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鼓励探索创新。各乡(镇)、各村(社区)要紧密联系实际,拓宽思路,创新方法,探索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凡有利于推动资产收益扶贫的方式方法,都可以积极探索实践,并认真总结经验和推广。

(七)强化总结提升。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及时反映试点工作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同时,要紧密联系实际,积极开展试点,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改革试点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改革试点工作不断规范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