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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ll-30/2017-0705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龙政办发 发布日期 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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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龙陵县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陵县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幅精简群众、企业办事创业申办证明材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50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省第十次党代会、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决除烦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开便利之门,着力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二、工作目标

通过精简取消、替代、转化等方式,对实施审批、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证明、盖章、证照(证件、证卡、执照)、认定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证文书、登报声明等有关材料(以下统称证明材料)进行清理,对确需保留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规范,促进公共服务进一步优化,群众、企业办事创业成本持续降低,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各级各部门在实施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能够通过当事人已有材料予以证实或办事单位可自行核实的,以及能够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解决的,也一律取消。凡法律法规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作出特别规定的,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与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条件无关的证明材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为当事人增设义务,不得以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等方式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外任何党委政府文件均不能作为证明材料的设定依据。

(二)便民利民原则。各级各部门在实施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本着让群众、企业“少跑路、少花钱、少费时”原则,最大限度精简办事流程和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不得随意“责任倒置”,不得要求当事人“自证清白”,不得通过索要证明等方式推卸本应履行的查实责任。不得通过开具证明材料变相收费。不得要求当事人就身份、学历、收入、工作经历等信息提供循环、反复证明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无法查证、无法开具的证明材料。对客观上无法通过开具证明查证属实的,实施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要通过事前告知承诺、事中事后随机抽查等方式方便群众,加强监管。

(三)公平互信原则。各级各部门要不断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约束机制,倡导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加大对失信、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防止因过多过滥的证明材料降低社会信用度和政府公信力。不得随意将部分个案处理结果扩大为普遍适用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在特定需要时,要求有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开具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材料外,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个人隐私或其未从事某项活动事实等方面的证明。

(四)公序良俗原则。各级各部门在实施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不得要求当事人开具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证明材料。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通过常识推断的,不得再以开具证明材料的方式办理。

四、工作任务

(一)对全县行政区域内提供自来水、燃气供应、公交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进行清理。(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二)对因工作需要设置但与省、市无对口单位的机构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职权及基本公共服务等职责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及实际对外开具(核发、设定)的证明材料进行清理。(责任单位:县硅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县黄龙玉开发管理办公室、县石斛研究所)

(三)对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进行清理。(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四)建立“12310”投诉举报电话,健全社会监督及责任追究机制,督促监督审批实施部门及提供公共服务单位落实“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各项政策措施。

五、工作步骤

(一)成立工作机构(2017年6月2日前完成)。成立以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候选人王德华为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新满为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龙陵县“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长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具体负责证明材料目录的清理审核编制工作。

(二)召开工作会议(2017年6月7日前完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提供自来水、燃气供应、公交服务等领域的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召开“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会议,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分工、推进措施等,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三)编制上报目录清单(2017年6月20日以前完成)。由提供自来水、燃气供应、公交服务等领域的主管部门负责填报编制《龙陵县精简取消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1)、《龙陵县精简取消对外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2)、《龙陵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通用目录清单》(附件5);由与省、市无对口单位的机构负责填报编制《龙陵县精简取消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1)、《龙陵县精简取消对外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2)、《龙陵县各系统(行业)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3)、《龙陵县各系统(行业)保留对外开具(核发、设定)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4);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填报编制《龙陵县乡镇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6)、《龙陵县村(社区)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7)。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填报编制的目录清单必须于6月12日前报“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在统一比对、去重、汇总后,编制形成龙陵县通用目录清单,于6月2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制,明确专人负责、任务分工和办理时限,确保顺利完成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并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促检查。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各项任务的督促检查,对行动不力、推诿塞责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监察机关要及时严肃问责;对出现的违法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做好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顺利推进。

附件:1.龙陵县精简取消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2.龙陵县精简取消对外开具(核发)证明材料目录

清单

3.龙陵县各系统(行业)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

材料目录清单

4.龙陵县各系统(行业)保留对外开具(核发、设定)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5.龙陵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6.龙陵县乡镇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7.龙陵县村(社区)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附件1

龙陵县精简取消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序号

索要单位(系统、行业)名称

取消的证明材料名称

涉及办理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方式

备注

1

填报要求:向当事人索要证明材料或实际对外开具(核发、设定)证明材料的单位(系统、行业)名称

填报要求:自行清理取消证明材料的规范名称

填报要求:涉及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填报要求:已取消证明材料所依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填报要求:第一类:取消后,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不得再对外开具(核发、设定)证明材料

第二类:取消后,通过已有的证照凭证等其他材料替代证明

第三类:取消后,改由办事单位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核实等其他方式查证属实

填报要求:注明证明材料的实际用途分类,具体包括身份类、财产类、关系类、资质资格类和经历类等证明

附件2

龙陵县精简取消对外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序号

开具(核发、设定)单位(系统、行业)名称

取消的证明

材料名称

涉及办理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情况

备注

1

填报要求:向当事人索要证明材料或实际对外开具(核发、设定)证明材料的单位(系统、行业)名称

填报要求:自行清理取消证明材料的规范名称

填报要求:涉及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填报要求:已取消证明材料所依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填报要求:第一类:取消后,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不得再对外开具(核发、设定)证明材料

第二类:取消后,通过已有的证照凭证等其他材料替代证明

第三类:取消后,改由办事单位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核实等其他方式查证属实

填报要求:注明证明材料的实际用途分类,具体包括身份类、财产类、关系类、资质资格类和经历类等证明

附件3

龙陵县各系统(行业)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序号

办理事项名称

办理单位(系统、行业)名称

索要证明材料名称

设定依据

开具(核发)单位

备注

1

填报内容要求:各单位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基本公共服务等职责时涉及的具体办理事项名称

填报内容要求: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单位(系统、行业)名称

填报内容要求:各单位在办事过程中向群众、企业索要的证明材料的规范名称

填报内容要求:各单位在办事过程中向群众、企业索要证明材料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名称

填报内容要求:要求群众、企业提交证明材料的具体开具(核发)单位名称,各单位必须为当事人指明到那个具体单位开具证明

填报内容要求:注明证明材料的实际用途分类,具体包括身份类、财产类、关系类、资质资格类和经历类等证明

附件4

龙陵县各系统(行业)保留对外开具(核发、设定)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序号

实际对外开具(核发、设定)证明材料名称

开具(核发、设定)单位(系统、行业)名称

涉及办理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收费情况

备注

1

填报要求:各单位为履行职责或依当事人请求,实际对外开具(核发、设定)的证明材料名称,以及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本级和下级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名称

填报要求:实际对外开具(核发、设定)证明材料的单位名称,以及设定证明材料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名称

填报要求:开具(核发、设定)证明材料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填报要求:开具(核发、设定)证明材料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名称,以及设定证明材料的规范性文件名称

填报要求:开具(核发)证明材料时要明确是否收费;依法依规需要收费的,要填报收费项目名称、标准、依据和收费主体

填报要求:注明证明材料的实际用途分类,具体包括身份类、财产类、关系类、资质资格类和经历类等证明

附件5

龙陵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序号

办理事项名称

办理单位(行业、系统)名称

索要证明材料名称

设定依据

开具(核发)单位

备注

1

填报要求:龙陵县所辖企事业单位在提供自来水、燃气供应等基本公共服务时涉及的具体办理事项名称

填报要求:龙陵县行政区域内提供自来水、燃气供应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单位(系统、行业)名称

填报要求:龙陵县行政区域内提供自来水、燃气供应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单位(系统、行业)在办事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证明材料的规范名称

填报要求:龙陵县行政区域内提供自来水、燃气供应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单位(系统、行业)在办事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证明材料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填报要求:要求群众、企业提交证明材料的开具(核发)单位名称,各州、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单位(系统、行业)必须为当事人指明到哪个具体单位开具证明

填报要求:注明证明材料的实际用途分类,具体包括身份类、财产类、关系类、资质资格类和经历类等证明

附件6

龙陵县XX乡镇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序号

实际开具(核发)证明材料名称

涉及办理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收费情况

备注

1

填报内容要求:各乡镇(街道)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名称

填报内容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所涉及的具体办理事项名称

填报内容要求:开具(核发)证明材料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名称,以及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证明材料的规范性文件名称

填报内容要求:开具(核发)证明材料时要明确是否收费;依法依规需要收费的,还要填报收费项目名称、标准、依据和收费主体

填报要求:注明证明材料的实际用途分类,具体包括身份类、财产类、关系类、资质资格类和经历类等证明

附件7

龙陵县XX村(社区)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序号

实际开具(核发)证明材料名称

涉及办理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收费情况

备注

1

填报内容要求:各村(社区)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名称

填报内容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所涉及的具体办理事项名称

填报内容要求:开具(核发)证明材料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名称,以及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证明材料的规范性文件名称

填报内容要求:开具(核发)证明材料时要明确是否收费;依法依规需要收费的,还要填报收费项目名称、标准、依据和收费主体

填报要求:注明证明材料的实际用途分类,具体包括身份类、财产类、关系类、资质资格类和经历类等证明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