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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ll-17_Z/2017-0705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龙政办发 发布日期 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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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 〕第 649 号)、《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65 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筹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48 号)精神 ,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强化规范管理 ,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公正公开。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工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细化医疗救助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有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2017 年城乡医疗救助计划筹集资金 1350万元,实施救助 83440 人次。

二、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补助;

2.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3.救助金利息收入。

(二)资金管理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云财社〔2014〕19 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5〕329 号)的精神,城乡医疗救助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不得从救助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经费。县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民政

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三)工作经费

从县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医疗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审批发放、表册印制、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支出。

三、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主要是具有龙陵县户口的以下人员:

1.城乡特困人员;

2.城乡低保对象;

3.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特

大疾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为低收入救助对象);

4.县 医疗救助审批领导小组确认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1.因交通肇事住院就诊的费用;

2.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残、自杀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3.因患大病未住院,不能提供有关医疗费结算凭据的;

4.因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的费用。

四、定点医院及救助方式

(一)定点医院

1.乡级定点医院为 10 个乡镇卫生院;

2.县级定点医院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龙陵现代医院;

3.外县(区)、州(市)、省级以上城乡医保定点医院。

(二)救助方式

1.资助参保: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医保,部分资助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边境一线农村居民参加医保。

2.门诊救助:门诊费用救助凭有关证件和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单据到乡(镇)社会事务办申请救助。

3.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补偿后、单次住院个人自付金额在 5000 元以上的由保险机构进行二次补偿、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以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对自付部分实行救助。

4.“一站式”救助:救助对象到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由提供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医疗救助资金,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凭救助结算资料按月到县民政局审批和结算;经批准转到县外、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先由患者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出院后按照申请审批程序进行城乡医疗救助。

五、救助标准

(一)门诊救助标准

1.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门诊医药费用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给予全额补助。

2.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门诊费救助不设起补线,单次门诊医药费用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予以补助 60%,每人每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 1500 元。

(二)住院救助标准

1.救助比例。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不含自费医疗费用)经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

费用,救助比例按 40%救助。

2.救助封顶线。住院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为15000 元。

(三)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

1.尿毒症和重度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办法。按照《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云南省城乡居民尿毒症与重性精神病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13〕22 号)规定执行。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 90%的比例进行报销后,其余 10%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由民政部门按以下比例分类救助:城乡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予以 70%救助,其余 30%由个人承担;低收入救助对象予以 50%救助,其余 50%由个人承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为 50000 元。

2.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 型糖尿病、甲亢、

唇腭裂等 20 种病种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 70%的比例进行报销,其余 30%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由民政部门按以下比例分类救助:城乡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予以 50%救助,其余 50%由个人承担;低收入救助对象

予以 30%救助,其余 70%由个人承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为

50000 元。

六、申请审批程序

(一)患者申请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户主或患者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即填写《龙陵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城乡特困人员有关证件、低保证复印件;

3.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的复

印件、城乡医保一次补偿报审单、保险机构二次补偿报审单。

(二)乡镇审核

每个季度的第二个月底以前村(社区)上交到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审核的工作人员,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认真填写《龙陵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并签署审核意见,造册登记后连同上述所需证明材料在每个季度末月的 5 日前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核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申请救助对象必须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

2.申请救助费用必须是在规定时间(上年度 11 月 1 日至本年度 10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凡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院住院的,出院结账时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基础上已按标准进行了直接救助,不再办理审批。

(三)县级审批

县民政局成立城乡医疗救助审批领导小组,按季度审批,县民政局每个季度审批一次。对乡镇报送的申请医疗救助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救助办法核定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返回乡(镇),由乡(镇)负责告知其本人。

七、救助资金发放

对批准给予医疗救助的,由县民政局根据审批救助对象花名册汇总金额,向县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计划及时拨款到县民政局或各乡镇,县民政局或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接到拨款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将资金社会化发放到患者存折。

八、监督管理

(一)组织管理

按照“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民政 、财政、卫计、审计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龙陵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抓好落实。

1.县民政局是全县城乡医疗救助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做好培训指导、建章立制 、完善申请审批程序、资金发放等管理服务工作。

2.县卫生计划生育局要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同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民医院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好艾滋病、麻风病患者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3.县财政局要积极落实筹措医疗救助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并加强监管。同时要按照实际情况及时拨付救助金。

4.县审计局要对医疗救助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救助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和挪用。

5.医疗救助定点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医疗救助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遵守医德医规,保证服务质量,合理用药,控制医疗费用。

(二)监督检查

县监察、审计、民政、财政、卫计等部门要组成联合工作组 ,定期不定期地对医疗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 、虚报冒领、贪污浪费、骗取救助金等违法行为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本实施方案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医疗救助方案与本实施方案有冲突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龙陵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