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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20190605-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龙政发 发布日期 2019-06-05
文号 龙政发〔2019〕40 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儿童
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驻龙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52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8〕32号)文件精神,保障全县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救助,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全面建立覆盖城乡、政策链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康复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残疾儿童家庭更有希望、更有信心、更有获得感、更有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基本、托住低,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自主自愿、就近就便。残疾儿童家庭有自主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康复救助的权利,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优先选择户籍所在地的康复机构。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龙陵县户籍(或在龙陵县领取居住证)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语后聋的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8岁。

若已到6岁,但还具有康复潜力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年龄可放宽到12岁。

在同等情况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优先。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根据我县情况制定。

根据我县情况和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1.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指导、医疗康复、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救助服务。

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患儿视功能训练、低视力患儿助视器验配及训练、定向行走训练及适应性训练、支持性服务、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听力残疾儿童:人工听觉植入手术(包括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等)、助听器适配及服务、听觉言语功能训练、支持性服务。

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及构音器官矫治手术、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

肢体残疾儿童: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自我照顾、社会参与能力等)、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服务。

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社会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支持性服务。

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支持性服务。

2.救助标准:

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治疗遵循政府补贴和个人自费相结合的原则,产生的合规康复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按下列标准进行康复救助,康复救助后剩余的自费部分,由受助对象及其家属承担。

手术类:手术费最高补助2万元(其中,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5次调机费)。

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每年最长不超过10个月。

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最高补助1000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装配假肢、矫形器,每人最高补助5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助听器最高补助6000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人工耳蜗产品最高补助7万元。

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同一类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

3.需持续进行康复训练的,在救助年龄范围内,每年可申请1次康复救助。

县残联确定专人负责经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不得推诿拒绝持当地居住证残疾儿童的申请救助,不得以是否持有残疾证为申请条件,可根据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等实际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可适当增加救助内容,提高补助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送到定点康复机构参加康复训练达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为在训的残疾儿童每人每月给予适当生活困难补助,为在训儿童及家长就餐提供便利。

(三)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意愿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教育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及时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先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接受康复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包括康复训练机构、辅助器具适配机构和手术医院),再由县残联开具康复服务介绍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县残联应及时说明理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应坚持就近就便原则,确需到省级或市级定点康复机构的残疾儿童,由县市残联统筹安排;确需到外省或外市州定点康复机构以及省级、市内非定点康复机构的残疾儿童,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并签订有关协议书后,方可进入自主选择的康复机构(医院)接受康复服务。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负责通过内部流转方式将申请人相关信息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有关信息比对后做出决定。在具备网络共享条件的地区,残联通过信息化手段和民政部门的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扶贫部门的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在暂不具备网络共享条件的地区,由残联委托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协助比对申请人相关信息。民政、扶贫部门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比对结果反馈残联。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县级政府规定。县级残联在收到部门反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提出复议。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残联发放的《龙陵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和《龙陵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不符合条件的向儿童监护人说明原因,对在康复机构接受系统训练超过10个月、经评估后确无康复效果的残疾儿童,应告知其监护人并终止该项目救助。并由精准康复家庭医生签约团队提供支持性服务。

4.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就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结算周期由县残联协商县财政确定。

定点康复机构属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对已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先从医保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再按照规定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补贴。

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残联协商县财政明确结算办法。

要确保残疾儿童在接受各项康复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康复服务费用不重复、失当补助,防止假冒、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四)经费保障

按照应救尽救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投入,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并整合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健康扶贫等多方面资金进行 共同救助。

三、职责分工

(一)政府职责任务:

1.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2.根据我县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3.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

(二)宣传部职责任务:

1.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

2.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残联职责任务:

1.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患者筛查、康复救助和救助对象的评估、评定、审核。

2.全面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组织经办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确定定点康复机构,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监管。

3.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和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指导、综合评估、残疾儿童康复人才培养机制。

4.协助财政部门做好救助资金的审核、绩效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发改局职责任务:

1.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康复服务价格监管。

2.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覆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用记录和归集。

(五)教体局职责任务:

1.会同残联等部门做好定点康复救助机构的审核、认定。

2.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在学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并加强管理。

3.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保障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人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学。

4.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升特教师资队伍专业化水平。

(六)民政局职责任务:

1.协助做好残疾儿童救助审批相关信息比对工作。

2.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卫健部门、残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3.会同残联等部门做好定点康复救助机构的审核、认定,加强社会办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

4.加强对残疾儿童困难家庭的救助,做好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实施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协调社会捐助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七)财政局职责任务:

1.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工作。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结算,会同审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防止出现挤占、套取、拖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

2.组织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3.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经费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八)人社局职责任务:

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做好对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服务、医疗费用审核和先行结算等工作。

(九)卫健局职责任务:

1.会同残联等部门做好定点康复救助机构的审核、认定,对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2.组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健全康复机构医疗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制度。

3.做好新生儿筛查、评估工作,与残联共享筛查信息。

4.开展残疾儿童的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工作。

(十)医保局职责任务:

1.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监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2.根据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需求,逐步增设报销项目,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销程序。

(十一)审计局职责任务:

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十二)扶贫办职责任务:

1.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比对工作。

2.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和健康扶贫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加大贫困残疾儿童的兜底保障力度,对建档立卡的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助。

(十三)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任务:

1.加强对商事主体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

2.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好定点康复机构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十四)应急管理局职责任务:

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十五)公安局职责任务:

1.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做好消防、技防等安全工作。

2.配合残联、民政和扶贫等部门核实残疾儿童的户籍、居住证等有关信息。

(十六)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任务:

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本部门相关职能和政策的支持范围,对残疾儿童予以优先支持。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残联、财政、教育、民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受教育工作,确保有学上、有去处。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能力建设

要根据本县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村(社区)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者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批懂政策、精业务、有爱心、善服务的专业化干部队伍,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三)完善制度衔接

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公共卫生服务、生活困难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此项制度稳妥可持续运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切实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要求,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四)加强综合监管

教育、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积极会同残联制定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有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做好政策宣传

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从源头上减少残疾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