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230901-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龙政发 | 发布日期 | 2023-09-01 |
文号 | 龙政发〔2023〕61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保政发〔202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基层管理和服务功能,持续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结合龙陵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县级统一赋权目录。现将《龙陵县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赋予乡镇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基层职责权限法定化,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明确乡镇基本职权、向乡镇赋权扩能、科学界定乡镇权责边界,是深化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基层治理、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从基层长远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省人民政府印发《行政职权基本目录》《行政赋权指导目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履职尽责,按照有关要求,统筹抓好《行政职权基本目录》《行政赋权指导目录》的落实落地。
二、科学合理选取赋权事项
《龙陵县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是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按照“乡镇普遍需求、管理迫切需要、承接条件成熟”的原则,在行业管理部门充分评估,充分征求乡镇意见的基础上,在《行政赋权指导目录》内研究选取的。在市、县两级政府统一赋权的基础上,各乡镇要聚焦关键领域和管理迫切需要,科学合理选取赋权事项。
三、精准编制权责清单
《行政职权基本目录》以及市、县两级政府统一赋权和乡镇选取赋权的有关赋权事项列入乡镇权责清单,严禁擅自减少《行政职权基本目录》职权事项和变更职权事项名称。市、县统一赋权事项原则上应全部纳入乡镇权责清单,若统一赋权事项在个别乡镇暂不具备实施条件,各乡镇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后报市级权责清单管理部门备案后可暂不纳入该乡镇权责清单。
四、稳妥做好事项交接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积极与各乡镇做好对接,认真做好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完善相关手续,明确赋权事项行使范围及承担责任,移交所需的各类文件、档案资料、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制式证明、证书等材料。各乡镇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落实“一支队伍管执法”,切实加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与执法相适应的执法人员。
五、推动赋权落地见效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先培训再下放”的原则,认真做好赋权事项的业务培训,做到成熟一批、下放一批;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跟踪监督赋权事项实施情况,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六、强化赋权事项监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严防监管缺位;要做好日常监督管理,提升管理服务效能,确保赋权事项运行顺畅高效;要坚持放权与监管并重,各赋权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做到放权不放责。
附件:龙陵县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龙陵县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 项 名 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县教育体育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
2 | 县民政局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
3 | 县民政局 |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
4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104号) | ||||
5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
6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
7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
8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
9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
10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
11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
12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
13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
14 | 县农业农村局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15 | 县农业农村局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16 | 县农业农村局 | 对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渔业条例》 | ||||
17 | 县水务局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18 | 县水务局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19 | 县水务局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20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21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22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23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24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25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条例》 | ||||
26 | 县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备注:以上赋权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为委托,行政处罚的赋权方式为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