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18-1210006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龙政发 | 发布日期 | 2018-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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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6〕203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升农业用水效率,推进全县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结合全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水安全保障的决策部署,实施碧水蓝天工程、生态助力跨越发展战略,强化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污染3条水资源管理红线刚性约束,全面实施“农业稳县”战略,加快转变农业生产和农业用水方式,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供需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围绕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结合、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相结合,不断健全完善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不断提升农业用水效率,助推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总体目标。按照全面推进、适当超前、突出重点的要求,深入实施“兴水强龙”战略,建成一批重点水利枢纽工程,建设一批农田水利、节水灌溉、防洪减灾项目,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护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力争用8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农业水价改革目标。通过3—5年的努力,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改革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推广实施;可持续的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普遍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与全国全省全市同步实现改革目标。
二、筑牢水价改革基础
(一)完善供水计量设施。按照细化计量单元的要求,加强农村渠系及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提高供水计量的透明度和精准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在用水效率低、供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以及农村土地流转集中、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灌区,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新建、改扩建农村供水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逐步改造配套。力争用3—5年时间在全县基本完成中型灌区的计量设施配套;今后新建的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尽量细化计量单元,提水泵站要计量到泵站出口,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要力争计量到户。
(二)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灌区,暂停审批灌区内农业新增用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灌区,限制审批农业新增用水。以乡镇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科学确定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行政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进一步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水资源紧缺、用水矛盾突出或有条件的地区要试行将水权分配到户、明晰到亩,并登记颁证。抓紧建立健全水市场交易平台,积极鼓励开展水权交易,鼓励用水主体转让节水量,政府或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交易。
(三)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水主体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建设管护、协商定价、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农民群众全程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立项、建设、监督、管护等制度措施。深化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不变的前提下,推动发展专业化灌溉服务公司,为用水主体提供物业化的灌溉服务管理。拓宽农田水利融资渠道,放宽准入门槛,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通过独资、合资、联营、租赁、捐赠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四)加快高原特色农业转型升级。以勐糯褚橙基地、2017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县建设、2018年山区小水网建设等规模农业项目为重点,大力发展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促进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积极推广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规模效益,降低用水成本。以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为抓手,不断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快构建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和产业体系,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积极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新技术、新产品,提高农民科学用水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
(一)实行农业水价分级管理。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民承受能力,完善计量设施建设、明晰初始水权、实施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护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通过理顺农业水价关系,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改变水费征收方式,提高农业水费征收率。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水利工程水价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农业终端水价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推行农业水价从按面积计收向按水量计收的计价方式转变,鼓励农民发挥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农业用水效率,降低农业用水单耗。
在农村供水规模小、供水方式简单的地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群众自行协商水价,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在有利于农村有序供水前提下,认可群众制订的水价执行方式和执行标准。
(二)加强农业终端水价成本监审。在核定农业水价时要综合考虑供水成本、运行维护费用、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作物、水源和灌溉方式实行差别水价。水资源紧缺地区的水价要高于水资源丰沛地区,实施高效节水灌溉的大田作物水价要给予优惠,采用传统方式种植的高耗水作物水价适当提高,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力争达到全成本供水价格,同一地区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价格要明显高于地表水。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要达到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供水成本水平;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的农业水价达到供水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社会资本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水价,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供水成本监审或调查,合理制定各环节农业水价并适时调整。由供需方协商定价的,要充分尊重用水主体意愿,按照自愿平等、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发改、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可按照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途等进一步细化分类,在终端用水环节逐步实行分类定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要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类别要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地方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逐步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
(三)推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积极宣传落实云南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探索推广本地降低用水定额的方式方法。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机制。在具备精准计量的条件下,应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探索建立超定额(计划)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供水计量设施较完善的灌区要对超定额(计划)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其中,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10%,10%—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10%—30%,30%—50%(含)部分加价30%—50%,50%以上部分加价50%以上。对超限额用于农业生产的地下水,按照不低于每立方米0.5元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具体标准由各乡镇自行确定。
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一)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水务部门要会同财政、发改、农业部门,在统筹分析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的基础上,按照“谁用水、补贴谁”的原则,科学确定补贴对象、方式、环节、标准和程序,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之间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水务局要按照申请、审核、兑付的程序对用水主体实施补贴,补贴对象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用水主体,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用水主体按季度或年度向县水务局提出补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季度或年度发放补贴资金。
(二)建立节水奖励机制。水务部门应会同财政、发改、农业等部门,建立健全易于操作、用水主体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奖励标准结合县财力确定。要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水主体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三)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县财政在适当安排预算资金的同时,会同县水务局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根据市政府改革意见,也可在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经费、水资源费、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经费中整合资金,统筹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同时,要积极探索利用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收入、地下水提价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利润、社会捐赠资金等渠道筹集奖补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农村水价执行。各部门及乡镇应根据农村水价执行的难易程度,制定相应措施支持农村水价有序执行。由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投资主体要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障农村供水得到改善和提高。要给予农村群众用水合作组织优惠政策,帮助用水合作组织降低税费和用水成本,保障用水合作组织持续经营。
(二)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优化结构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进一步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切实落实配套政策,加快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抓紧建立完善激励机制,财政农田水利资金要重点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见成效快的地区倾斜。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改革的实施方案,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负总责。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成本监审、水价制定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整合和统筹、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等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做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水权确权颁证、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县农业局负责做好节水农业技术示范推广、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
(四)精心组织实施。2019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在全县全面推开,各乡镇要尽快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地制定实施办法,做好水价改革示范区宣传工作,逐步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覆盖。要逐级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信息汇总报送工作,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各乡镇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改革工作情况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务局。同时,要注意收集本地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经验做法,并及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督导,定期通报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建立成本公开和水价公示制度,对政府制定的农业水价,一律不准擅自加收任何费用,确保水费征收公开、透明。要切实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确保水费合理用于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开支。要严格对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乱挪乱支。要加强对农业水价执行情况的检查,对农村供水设施管理混乱、群众用水得不到保障却不收水费、水价明显低于供水运行成本或水价明显超出供水运行成本和适当盈利范围、乱收乱支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方进行通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问责。
(六)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要进一步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和节水意识,增强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环境。要围绕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