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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2021-0405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龙政发 发布日期 2021-04-05
文号 龙政发〔2021〕16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林业
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复函》(林资发〔2020〕102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实施云南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云林资源〔2021〕7号)精神,结合龙陵县实际,现将“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并就加强采伐限额管理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实施云南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云林资源〔2021〕7号),龙陵县“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37.48万立方米,其中,按采伐类型分,主伐采伐17.43万立方米、抚育采伐15.72万立方米、更新采伐0.69万立方米、其他采伐0.92万立方米、低产林改造采伐2.72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公益林采伐3.21万立方米、商品林采伐34.27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分,天然林采伐9.54万立方米、人工林采伐27.94万立方米;按权属分,国有林采伐2.58万立方米、集体林采伐34.9万立方米。

结合全县编限资源数据和森林资源情况,现将“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到各乡镇、林场。所下达的采伐限额是各乡镇、林场“十四五”期间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乡镇、林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按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采伐经依法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县人民政府下达各乡镇、林场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在年度内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实施林业工程项目不能满足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县林业和草原局可根据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调整使用。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必须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林木采伐指标可以按程序逐级上报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灾害木专项指标。各乡镇、林场应及时安排采伐指标,开展采伐申请审核、审批办证工作,严格坚持采伐公示制度,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服务水平,为林农做好服务,在安排森林采伐指标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按规定做好公示。严禁截留、倒卖采伐指标或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利用分配、安排采伐指标谋取非法利益。(各乡镇、林场年森林采伐限额详见附件)

二、强化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十四五”时期是全县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关键时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全力实施“生态立县”战略,建设生态城市和美丽宜居乡村,扎实推进森林龙陵、生态龙陵、美丽龙陵建设,要落实“十四五”期间各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与林长制,确保实现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森林资源消耗和天然林保护目标要求,确保全县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双提高”。

三、严格执行采伐管理政策规定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天然林商品性采伐。严格执行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要切实加强全县重点区域林木采伐管理,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革命纪念地、湿地、水库周边,江河两岸,重点饮用水源区及周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风景旅游区公路两侧以及城镇面山范围内,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发展规划区、“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区等重点区域的人工商品林,只能进行抚育采伐和择伐,不得实施皆伐作业;上述重点区域以外林地内的人工商品林,严格执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科学编制采伐规划,合理确定采伐方式、强度,需要实施皆伐作业的,严格按照采伐作业规程的规定按坡度控制采伐作业面积,并在伐区周围保留相当于采伐面积的保留林带。各乡镇也可根据生态建设需要组织区划界定重点生态保护区域。退耕还林地可以实施抚育采伐,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按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权利人可以对其所有的林木申请采伐,但必须严格执行采伐管理有关规定,且采伐后必须及时更新造林,确保林地性质不变。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林办发〔2020〕19号)文件精神,新修订的《森林法》取消“木材运输许可审批”,不再办理木材运输证。

四、着力创新森林经营管理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将其作为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的重要依据,不断完善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和机制。国有林的森林经营方案由所属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鼓励、支持森林经营者科学开展森林抚育等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的活动,加快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

五、认真履行管理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林业和草原局要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切实提高农村烧材、自用材的办证率。要依法依规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要按照“放管服”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并坚持采伐公示制度。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要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简易设计,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村民小组、集体林场、有关林业合作组织等)申请采伐,应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根据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基本要求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一次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国有林采伐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采伐作业设计。林木采伐作业以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工作重点转移到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指导,积极引导林农依法依规采伐利用森林资源,严肃查处违法采伐案件,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和加强队伍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经常性检查与年度专项检查。采伐限额年度执行结果与专项检查情况须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对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政策规定执行不到位、超限额采伐,以及因人为因素引发大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层层做好政策宣传与学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支持保护和科学利用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和林业执法队伍建设与管理,稳定和健全机构,强化教育培训,加强廉政建设,促使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并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以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任务的需要。

附件:龙陵县“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表(2021—2025年)

 

 

2021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