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20-0615015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龙政发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县湿地资源管理,保护湿地生态环境,根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4〕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31号)和《保山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要求,经省林业和草原局湿地管理处核定,县人民政府同意将龙陵县镇安河、养庆河、小中涨河等76处湿地,面积共计2969.65公顷,认定为龙陵县一般湿地,现予公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管理,设立一般湿地界标;要按照《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4〕4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科学处理好湿地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关系,充分发挥湿地生态服务功能。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