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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2018-0425004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龙政发 发布日期 2018-04-25
文号 龙政规〔2018〕1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龙陵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随着地方经济水平的发展、土地利用状况的变化,原《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划分的批复》(龙政复〔2008〕15号)已经不能满足龙陵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需求,特调整制定龙陵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83号);

(二)《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三)《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云地税发〔2008〕55号)。

二、调整内容

(一)县城:龙山镇及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

1.征税范围。东至尖山、老东坡;南至二关与德宏交界点、沿河头公路天潭矿泉水一碗水取水点以下;西至原大荒田铁矿厂;北从县城沿320国道至龙山卡沿线工业园区全部范围、沿新老龙腾公路至龙川江岸线(含邦腊掌温泉区范围)。

2.等级地段划分及税额标准

一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4.00元):龙山镇县城规划区坝区范围内(木康边防检查站、二关寨子320国道路两边、公租房与界牌寨子小河岸线、河头公路沿线至废旧品收购站、两交水金龟取水点、新龙腾公路死牛洼水库、老龙腾公路三公里取水点、赧场润民供排水公司调节水厂、龙山硅厂以下、东坡环城公路沿线两边)。

二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3.00元):从龙山硅厂沿320国道至新塘房、沿新老龙腾公路至腾龙桥龙川江岸线(含邦腊掌温泉区全部范围)。

三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2.00元):在征税范围内除一级、二级地段以外的所有范围。

(二)建制镇:镇安镇规划范围内

1.征税范围。东至吴高坡山脊线;南至八〇八与腊勐镇交界点;西至龙山卡;西北至小田坝与龙江交界点;东北至沙沟。

2.等级地段划分及税额标准

一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2.00元):在征税范围内的公路沿线两旁、集镇街道区域,以及所有厂矿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1.00元),在征税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所有范围。

(三)建制镇:勐糯镇规划区范围内

1.征税范围。东边界:自曾家石桥起经大洼口,过母猪龙村民小组,再过云南永昌铅锌股份有限公司东面围墙对大寨小学教学楼,到海棠村民小组过铅锌公司抽水站止;南边界:自海棠村民小组边铅锌公司抽水站至黄鼠狼坟南150米窝子公路转弯处止;西边界:自黄鼠狼坟沿河过水管站西边围墙,至小新寨碾子房止;北边界:自小新寨碾子房至曾家石桥止。

2.等级地段划分及税额标准

一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2.00元),在征税范围内的公路沿线两旁、集镇街道区域,以及所有厂矿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1.00元),在征税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所有范围。

(四)建制镇:象达镇规划区范围内

1.征税范围。东至石老猫桥、小石岩桥;南至南海寨一、二、三村民小组;西至杞木坡与芒市界、板梨树与芒市界;北至寨头村民小组。

2.等级地段划分及税额标准

一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2.00元),在征税范围内的公路沿线两旁、集镇街道区域,以及所有厂矿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1.00元),在征税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所有范围。

(五)建制镇:腊勐镇规划区范围内

1.征税范围。老320国道腊勐过境线两边(红旗桥至中岭岗横山岔路口);大瑞铁路腊勐过境段(东至怒江、南至红旗桥、西至梅子树董别公路、北至岭岗寨干滚塘);腊勐集镇(东至大坪山、南至南边桥新和岔路口、西至温古大沟、北至腊碧公路起点腊勐加油站处);松山旅游小镇(东至大湾子上组、南至核桃箐组、西至蚂蟥水组、北至小水沟组)。

2.等级地段划分及税额标准

一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2.00元),在征税范围内的公路沿线两旁、集镇街道区域,以及所有厂矿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1.00元),在征税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所有范围。

三、相关事项

(一)本通知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由龙陵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原《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划分的批复》(龙政复〔2008〕15号)同时废止。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