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打开适老化模式 政府信箱 加入收藏 x
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2016-1022004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龙政发 发布日期 2016-10-22
文号 龙政发〔2016〕124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城乡建设(含住房)
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顺延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龙陵县龙山中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营业性用房和沿街居住户签约期限和腾房期限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龙陵县龙山中路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签约期限:货币补偿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产权调换: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腾房期限:自签约之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因贷款政策调整,贷款资金没有到位,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延缓。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顺延营业性用房和沿街居住户的签约期限、腾房期限,即货币补偿签约期限和产权调换签约期限顺延至2016年11月10日;腾房期限顺延至2016年11月20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验收的,享受《办法》规定的有关政策,若逾期不签订协议并腾房验收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有关政策。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