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2016-1022004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龙政发 | 发布日期 | 2016-10-22 |
文号 | 龙政发〔2016〕124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龙陵县龙山中路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签约期限:货币补偿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产权调换: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腾房期限:自签约之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因贷款政策调整,贷款资金没有到位,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延缓。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顺延营业性用房和沿街居住户的签约期限、腾房期限,即货币补偿签约期限和产权调换签约期限顺延至2016年11月10日;腾房期限顺延至2016年11月20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验收的,享受《办法》规定的有关政策,若逾期不签订协议并腾房验收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有关政策。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