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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2016-0301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龙政发 发布日期 2016-03-01
文号 龙政发〔2016〕18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龙陵县龙山中路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2016年2月23日第2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龙陵县龙山中路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日


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

保山市龙陵县龙山中路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文件规定,以及《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龙陵县龙山中路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龙陵县龙山中路片区(以下简称本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三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龙陵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龙陵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三)征收实施单位:龙山镇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产权人。

第四条 征收范围

本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和土地。

第五条 征收补偿内容及方法

(一)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和土地价值的补偿;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营业性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被征收土地、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并予以公告。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性质及使用年限等因素。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六条 征收补偿对象

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的产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七条 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第八条 征收、签约、腾房和回迁期限

征收工作期限: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

签约期限:货币补偿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产权调换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腾房期限:自签约之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

回迁期限:2018年11月30日前。

第二章 房屋征收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1.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2.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土地持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建房批准通知书》和房屋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持有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确认书等司法文书的。

4.无任何法定证件和批准手续,但权属经住建、国土等部门和龙山镇及社区共同认定的。

5.其他情形应予认定的。

(二)计户认定

1.以认定的土地和房屋产权人为计户单位。

(1)同宗土地上有多宗房屋产权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2)同一房屋所有权人持有多本土地使用权证的按房屋产权证计户;

(3)一户拥有多宗房地产的按宗地或房产计户。

2.商铺按权属以宗地计户。

3.如被征收人确有分户需求的,可向征收人提出分户申请,经批准后可单独计户。但以下情形不予认定分户:

(1)夫妻之间不予认定为分户;

(2)父母与子女不予认定为分户;

(3)未满18周岁的不予认定为分户;

(4)用于调换商业安置房的产权部分不予认定为分户;

(5)其他情形不予认定的。

(三)面积认定

1.被征收人持有产权证的,原则上以证载面积为准。

2.若权属证书登记内容、面积等与现状不相符或存在明显登记错误的,以复测面积为准。

3.符合登记条件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4.被征收人对合法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测,以复测面积为准。

(四)使用性质认定

原则上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载明为准,如实际用途与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不符,以实际用途予以认定。

第十条 征收房改房

单位出售给职工的房改房无产权证的,凭有效凭证扣除办理合法产权证费用后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按照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不纳入回迁安置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营业性用房认定

被征收人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营业性用房:

(一)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

(二)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3年内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或缴纳相关税费的。

第十三条 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区域分类

(一)一类区

龙山中路东侧(临街):东卡至大石狮子通道口段;

龙山中路西侧(临街):东卡至一幼岔路口段;

远征路(临街):东卡至老邮政局段。

(二)二类区

龙山中路东侧(临街):大石狮子通道至牌坊(龙山中路与远征路交叉口)段;

龙山中路西侧(临街):一幼岔路口至牌坊(龙山中路与远征路交叉口)段;

长庚路(临街):龙山中路路口至松山路口两侧;

远征路(临街):老邮政局门口至新街子路口段。

(三)三类区

龙山南路(临街):牌坊(龙山中路与远征路交叉口)至原果品饮料厂岔口两侧;

远征路(临街):新街子路口至牌坊(龙山中路与远征路交叉口)段。

(四)四类区

城隍庙街南侧龙山中路路口至原县委小礼堂北侧围墙(临街)、新街子(临街)、水星巷(临街),百货公司内商场。

(五)五类区

其他区域的实际经营用房。

第十四条 商铺的认定

本办法所称商铺是指一、二、三、四类区营业性用房中临街第一幢建筑的一层面积。

商铺面积的认定办法:永久性建筑以测量的实际用于经营面积为准;其他结构的商铺面积,进深不足4米的按实际进深计算,进深超过4米的按4米进行计算。

第十五条 沿街居住户的认定

龙山路、远征路、长庚路、城隍庙街、新街子沿街具有合法建设用地手续未从事经营活动或虽从事经营活动但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居住户。

第十六条 征收企业单位房地产

(一)征收企业单位房地产采用货币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企业房屋被征收后由企业自行过渡。

(二)企业单位房地产征收补偿不享受有关居民房屋征收补助及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不予补偿的范围

自征收人发布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擅自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行为的。

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十八条 征收国有出让土地

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载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按国有出让土地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第十九条 征收国有划拨土地

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载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按国有划拨土地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

价格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第二十条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

被征收人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第二十一条 征收其他类别土地

被征收人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祖业宅基地,经专业测绘机构实测并经国土部门和被征收人认可,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作为征收补偿依据;其他的集体非建设用地参照现行的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为征收补偿依据。

第二十二条 土地征收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

土地征收过程中若有历史遗留问题,由实施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另行处置。

第四章 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的全部产权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房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地产评估总价20%的奖励,但不得再回购住宅和商业安置房。

(二)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未按时腾房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安置,不给予房地产评估总价20%的奖励。

(三)在规定时限内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安置,不给予房地产评估总价20%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评估价值确定

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补偿价值。

第二十五条 货币补偿支付方式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款的40%,在被征收人腾房验收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款的60%。

第五章 产权调换

第二十六条 安置区域和选房顺序

安置区域为项目规划A、B、C、D地块,安置房类型为多层或高层建筑,具体户型详见安置区规划。

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房验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选房顺序根据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先后顺序作为回迁选房的顺序。具体按照《龙陵县龙山中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选房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单元楼住宅

被征收范围单元楼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类型为多层或高层楼房,调换比例如下:

框架结构调换比例1︰1.1;

砖混结构调换比例1︰1;

分摊土地调换房屋比例:国有出让用地1︰1.2;国有划拨用地1︰1.1。

第二十八条 庭院式住宅

被征收范围庭院式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类型为多层或高层楼房,调换比例如下:

框架结构调换比例1︰1.1;

砖混结构调换比例1︰1;

砖木结构调换比例1︰0.95;

土木结构调换比例1︰0.9;

建设用地调换房屋比例:国有出让用地1︰1.2;国有划拨用地1︰1.1;集体建设用地1︰1.1。

第二十九条 商铺调换

(一)商铺调换顺序

1.认定为一类区营业性用房的商铺,可优先调换A、B、C、D片区的商业安置房。

2.认定为二类区营业性用房的商铺,可调换一类区选择后剩余的商业安置房。

3.认定为三类区营业性用房的商铺,可调换一、二类区选择后剩余的商业安置房。

4.认定为四类区营业性用房的商铺,可调换一、二、三类区选择后剩余的商业安置房。

5.认定为五类区营业性用房的住户,可调换一、二、三、四类区选择后剩余的商业安置房。

6.认定为沿街居住户的,可调换一、二、三、四、五类区选择后剩余的商业安置房。

(二)商铺调换方法及比例

1.调换商业安置房按认定商铺对应范围内的土地面积1︰1进行调换,商铺建筑面积计入剩余产权面积进行安置。

2.第一格商业安置房调换后如有剩余商铺对应范围内的土地可调换面积且需要选择第二格商业安置房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剩余商铺对应范围内的土地可调换面积大于或等于第二格商业安置房面积的50%;

(2)选择第二格商业安置房的面积不得大于第一格。

3.调换第二格商业安置房后,仍有剩余商铺对应范围内的土地可调换面积需要选择第三格及以上商业安置房的,按选择第二格商业安置房条件以此类推。

4.选择两格及以上商业安置房的被征收人,相邻商业安置房符合选择条件的必须连选。

5.被征收人选择两层商业安置房的必须同时选择第二层,第二层面积按附件3两层商业安置房二楼价格购买。

6.商业安置房产权调换只能选择调换独立商业安置房或集中商业安置房中的一种,选择集中商业安置房的,调换的商业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认定的商铺对应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7.调换后,所选商业安置房面积少于认定商铺对应范围内的土地可调换面积的,按附件2原类区价格进行结算;所选商业安置房面积多于认定商铺对应范围内的土地可调换面积的,按附件3商业安置房类别价格进行结算。

8.认定为五类区的营业性用房住户,可使用建设用地面积按1︰0.8比例调换一格商业安置房或不超过40㎡的集中商业安置房。

9.认定为沿街住户的,可使用建设用地面积按1︰0.8比例调换一格商业安置房或不超过40㎡的集中商业安置房。

10.五类区营业性用房和沿街住户在商业安置房产权调换后,所选商业安置房面积多于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按附件3商业安置房类别价格进行结算。

(三)商铺调换后的剩余产权安置方式

1.可全部选择评估确定补偿。

2.可按第二十八条庭院式住宅标准进行产权调换,但每户只能调换一套住宅安置房和一个地下停车位,剩余或不足面积按附件1价格进行结算。

3.可按庭院式住宅标准调换一套住宅安置房后对仍剩余产权面积进行评估确定补偿。

4.可选择评估补偿后再按附件1价格回购一套住宅安置房和一个地下停车位。

第三十条 剩余商业安置房处置方式

一、二、三、四、五类区营业性用房住户和沿街住户以外选择住宅安置房产权调换的住户,可按签约顺序以附件3价格回购一格剩余商业安置房或不超过40㎡的剩余集中商业安置房,购完为止。

第三十一条 住宅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计户认定户数每户最多可选择两套住房。选择第一套住房后,若剩余可调换面积大于或等于所选择安置户型面积50%的可选择第二套。计算公式为:可调换面积-(第一套调换面积+所选第一个停车位面积)≥第二套面积的50%。

(一)选择第一套住房后,未能满足选择第二套住房条件的,按附件1价格结算面积找补差价或对剩余原产权评估确定补偿。

(二)选择第一套住房后剩余可调换面积满足选择第二套住房条件的,对剩余产权面积既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按附件1价格结算找补差价;也可以选择评估确定补偿或评估后按附件1价格进行回购。

(三)五类区营业性用房住户和沿街住户如不选择调换商业安置房的可将全部产权按照本条第(一)、(二)项执行。

第三十二条 调换商业安置房和住宅安置房产权后的货币找补在回迁交房时一并结算。

第三十三条 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人的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附着物按分项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补偿费用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房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四条 地下停车位调换比例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通过产权调换的方式调换停车位,一套住宅安置房只能配套调换1个停车位,即按住房可调换面积1︰1的比例调换停车位(含公摊)面积,调换剩余或不足面积按附件1价格结算。

(二)被征收人在调换住宅安置房后,无剩余面积调换停车位的,可按附件1价格购买。

第六章 征收政策性补助及奖励

第三十五条 搬迁费

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4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含搬出搬入费用)。

第三十六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采用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间选择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按照24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计算,腾房验收并交付被征收房屋时一次性发放。

(二)采用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间选择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腾房验收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竣工验收发布回迁公告之日后90日止,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居住面积10元/㎡·月的标准发放,每3个月发放一次。

(三)选择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房过渡的,过渡安置费发放以原有居住建筑面积减去临时过渡房建筑面积后按本条第(一)、(二)项执行。

(四)其他情形过渡安置费

1.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拆旧翻新住户,原房屋拆除后还未建成的,按原证载建筑面积计算。

2.未选择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过渡房的非营业性住户,过渡安置费计算后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计算。

3.营业性用房只计算停产停业补偿,不计算过渡安置费。

第三十七条 停产停业补偿

征收营业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一类区营业性用房中,商铺按照90元/㎡·月计算,其余营业性用房按照50元/㎡·月计算。

(二)二类区营业性用房中,商铺按照70元/㎡·月计算,其余营业性用房按照45元/㎡·月计算。

(三)三类区营业性用房中,商铺按照60元/㎡·月计算,其余营业性用房按照40元/㎡·月计算。

(四)四类区营业性用房中,商铺按照55元/㎡·月计算,其余营业性用房按照35元/㎡·月计算。

(五)五类区营业性用房面积按35元/㎡·月计算。

(六)宾馆酒店及其他营业性用房,通过评估后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期限为24个月。

上述(一)至(五)项,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期限自被征收人腾房验收之日起至回迁公告发布后30日止,每3个月发放一次;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期限为24个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腾房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对以上规定有异议的,可通过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十八条 搬迁奖励

按规定期限自行搬迁完毕并通过验收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0.00元。

第三十九条 供水及强弱电设施补偿

(一)被征收人入户的供水、供电、有线电视及通讯设施补偿,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强弱电和供水,由涉及的各企业按要求自行拆除。

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自回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免缴安置小区24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用。

第七章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征收人的责任

(一)按有关规定公布、公告、公示有关事项。

(二)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兑付相关补偿、补助及奖励资金。

(三)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规划设计内容组织安置小区建设,确保安置房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验收标准。

(四)负责组织办理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人的责任

(一)配合征收人做好登记、测绘、评估、协议的签订、搬迁等相关工作。

(二)协议签订后不得擅自拆除被征收房屋及配套设施。

(三)自行结清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等各项费用。

(四)被征收房屋产生的债权、债务、产权纠纷、租赁关系等由被征收人解决。

(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被征收人涉及产权变更但未办理相关法定手续涉及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须缴纳个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其他应由被征收人承担的税费。

(七)24个月的前置物业管理期满后,由安置小区业主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自行聘请物业管理机构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征收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1.住宅房屋(停车位)面积调换结算单价表

    2.商铺对应范围内的土地调换商业安置房后剩余面积结算单价表

    3.商业安置房调换后不足面积结算单价表


附件1

住宅房屋(停车位)面积调换结算单价表

单位:元/㎡

类型

单元楼住宅

庭院式住宅

停车位

单价

2500.00

2500.00

2500.00


附件2

商铺对应范围内的土地调换商业安置房后剩余面积结算单价表

单位:元/㎡

原类区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四类区

单价

12000.00

10000.00

8000.00

7000.00


附件3

商业安置房调换后不足面积结算单价表

单位:元/㎡

商业安置房类别

一类商业安置房

二类商业安置房

三类商业安置房

四类商业安置房

双层商业安置房二楼

单价

9000.00

8000.00

7000.00

6000.00

所在区域商业安置房价格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