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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42-5-/2018-1226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龙政发 发布日期 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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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城乡建设(含住房)
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保山市龙陵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白塔和大寨片区居住条件,消除居民住房安全隐患,提高抗灾减灾能力,促进国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龙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决定对保山市龙陵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实施房屋征收。

一、征收主体

龙陵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龙陵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三、征收实施单位

龙山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范围

东起兴农路与松山路交叉路口→松山路与长庚路交叉路口,南起长庚路与松山路交叉路口→大寨巷→东卡→远征路→规划白塔路南侧→龙玉大道→白塔寨子南侧→张家祖坟坡,西起张家祖坟坡→朱家坡→文壁坡→魁阁,北起魁阁→龙山湖主入口→环城西路→兴农路。具体范围最终以龙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五、房屋征收实施时间

(一)征收时间: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至2019年9月30日。

(三)腾房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如遇特殊情况,由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作出变更决定。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县人民政府全权委托龙陵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负责项目征收相关工作。

(三)被征收人对征收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电话:0875-6121088。

监督部门:龙陵县纪委监委,投诉、举报电话:0875-6128855。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