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42-5-30/2017-1201005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龙政发 | 发布日期 | 2017-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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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7〕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促进民间投资持续稳定增长,推动龙陵县民间投资工作取得成效,现结合龙陵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和改善政府对民间投资的管理服务,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规则,营造权益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按照“非禁即入、一视
同仁”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和价格杠杆作用,扩大民间资本投资途径,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投资领域,促进民间投资平稳增长,推动龙陵跨越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7年民间投资目标为27亿元,比2016年增长29.8%。“十三五”末,力争达到56.6亿元,年均增长28%,占比提高到30%。
三、主要措施
(一)放开民间投资领域。消除各种隐形壁垒,建立公开、公平市场准入条件,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均依法放开,任何部门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综合交通、能源、电信、市政基础设施、医疗、教育、文化、养老、旅游、康体休闲、保障性安居工程、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及农业三产融合等行业及领域。落实促进“五大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推进民间资本参与产业发展。国有资本一般不再以独资增量的方式进入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进入竞争性领域的股权占比不得超过40%、进入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领域的股权占比不能100%,必须按照不同项目的收益情况,确定民间资本的股权比例。(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资委,配合单位: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只保留规划、用地(林地)及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核准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项目,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一律实行备案制。探索以“先建后验”和“容缺受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管理模式,对入园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备案证除外),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要求,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投资项目联审联批制度,启动一批试点项目,推动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前各阶段审批事项实现“一窗受理、集中申报、联审联批、统一取件”。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精简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的相关支撑要件。除涉及安全和环保事项外,投资项目强制性评估评审一律取消,对同一部门同类项目同一阶段审批权限为同一层级的多个审批事项,通过中介超市选择同一咨询机构进行统一评估评审。(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县编办、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地震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着力优化投资环境。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三个清单”制度,并适时动态调整,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依法、公开、透明。实行项目业主对项目审批满意度评价制度,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评价考核退出机制,落实项目审批首问责任制、项目代办制、限时办结制。畅通投诉渠道,对项目审批服务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投诉事项追究相关责任。全面推行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工作。对民间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简化施工许可报建手续,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政策。全面落实民间资本准入平等待遇,任何部门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建立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协调服务机制,继续实行县领导挂钩服务重点规模民营企业制度,列出规模民营企业问题清单,县级领导每人挂钩服务1—2户,县级领导挂钩服务规模民营企业不重复。落实“一企一策”领导挂钩帮扶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妥善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积极争取省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筹集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继续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统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经济、民间投资统计培训,确保应统尽统、不重不漏。(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县编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创新民间投资实现方式。准确把握和落实财税、价格、土地、金融等政策,通过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方式,采取单个项目、组合项目、连片开发等多种形式,以适当的资源配置、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建设。按照“政府委托、企业实施、财政可承受、政府购买”的模式,引入民间投资,有效解决和改善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51+49”股权模式,即:国有资本占51%,民营资本占49%,共同搭建国有控股公司,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积极推进“10+3”融资模式,即:10年运营期、还款期,3年建设期、宽限期,年化综合费率在6.5%以内,融资额度10亿元以上,有效解决企业及项目融资需求。以规模农业示范区建设为平台,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探索农户承包土地入股“底金+分红+劳务收入”、农户土地合作“公司+家庭农场”、代耕代种代管等经营方式,推动农业规模化发展。(牵头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局,配合单位: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推动企业聚集发展。推进园区管理机制创新,推动资金、项目、土地、能源、人才等要素向园区(园中园)聚集,强化全产业链招商,吸引民间投资投向园区(园中园)。鼓励企业入股园区投资开发公司,按股本分享土地出让收益;支持投资公司以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与企业合股投资。提高入园项目审批便利化,推行园区压覆矿产、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勘察等统一审批,单个入园项目不再单独办理。按照“一园一策”原则,落实“园中园”产业扶持政策。实现工业园区的快速发展,到2021年,入园企业达60户以上,规模企业达40户以上,“园中园”工业总产值100亿元以上、增加值3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硅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地震局、县招商局、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
(六)强化企业人才保障。依托云保“互联网+公共就业”平台,建立全县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园区企业用工信息库,为全县农村劳动力和园区(园中园)企业搭建双向选择平台,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县职业高级中学负责做好用于园区(园中园)企业急需人才培养工作;对农村劳动力到园区(园中园)企业实现就业人员,全额补助从出发地至务工地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和交通费;在园区(园中园)企业首次实现就业的人员,每人给予一次性300元的购买生活用品资金补助;对职业院校培养推送园区(园中园)实现就业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相应院校资金补助;园中园用工企业依法与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给予用工企业社会保险补助,其中:缴费满一、二、三年的,分别按每人一次性500元、800元和1000元给予补助。以上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负责筹措50%。(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教育局、县硅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
(七)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对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企业前3年实行免租金激励机制,尤其对投资、年产值同时超10亿元的入园重点产业生产企业,租赁园区现有厂房、仓库、办公楼等设施的,5年内免租金。制定物流补贴政策,支持成立第三方物流配送公司,对年产值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物流补贴。加快电力体制改革,尽快促成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落实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电价政策。在市级制定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供电价格产业分类实施意见,与用电量、税收产值、投资强度挂钩,实行电价优惠联动机制。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牵头单位:县硅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发挥基金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市级及以上各类各项基金5亿元以上。争取的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方式,投放支持重点产业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市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和棚户区改造市级基金并按程序投放使用,争取向浦发银行申请10亿元以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加快第一批保山浦发滇西边境片区扶贫投资发展基金17.5亿元拨付使用,争取落实和投放第二批保山浦发滇西边境片区扶贫投资发展基金43亿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扶贫办,配合单位: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金融办、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九)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稳定房地产市场各项政策措施。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允许采取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租房。经申请审核,允许库存房地产项目调整房屋用途、套型结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前提下,房地产企业可申请调整未预售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套型结构。分期建设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对尚未动工建设的地块,允许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型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房地产项目未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审批调整商住比例。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启动限价商品房建设,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降低农民购房成本,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政策。(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龙陵管理部)
(十)完善企业融资体系。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通过产业基金、财政资金投入等方式增加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不断增强融资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力争资本金达到3亿元,提高对民营企业担保融资能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适当降低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担保费率。各金融机构要妥善解决评估、登记、担保、顾问等中间环节推高企业融资成本问题,有效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7年内,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2017年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增长15%以上。鼓励和引导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放宽贷款期限,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对有市场但缺资金的企业或企业优质产能进行封闭式贷款支持。加大“助保贷”业务宣传,充分发挥“助保贷”平台增信作用,缓解中小微企业有效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做大做强龙陵县非公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担保公司年担保额增长10%以上的目标。(牵头单位:县金融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十一)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鼓励企业通过上市、发债和“新三板”挂牌、中期票据、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融资。积极争取企业上市挂牌,支持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品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主板上市;配合企业做好向上级财政申报政策奖励,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成功的企业,除市级奖励外,县级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企业,除市级奖励外,县级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落实《保山市金融招商奖励办法》,鼓励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建立企业融资项目库,适时向银行推荐融资项目,搭建企业与金融机构投融资合作对接平台,形成政银企融资联动机制。扩大银行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林木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创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改进信贷授信管理,按照统一标准对民营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二)完善土地供给政策。在用地指标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将民营企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限、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制度,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从2016年2月4日起,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外,其他征转用地一律免缴。2015年4月29日以前批准的征转用地报件,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市、县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2015年4月30日—2016年2月3日批准的征转用地报件,按原规定收取市、县级的坝区耕地补偿费,缴纳时间调整至土地供应环节。市级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县级统筹调配使用。鼓励各类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出让年限评估确定。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生产性企业,经批准可分期缴纳。对依法依规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通过采取催促动工、置换、收回等有力方式,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收回的闲置或低效利用土地优先用于民生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对依法依规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保山市工业聚集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入园企业补助、企业达规奖励、企业人才培训补助。继续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积极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减、免、缓”政策。落实好国家和省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对国家和省明确区间的减税降费政策,力争执行上限优惠政策。继续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按5.5%执行。中央设立的涉企3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止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2017年对省人民政府定价的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生态补偿环境治理类收费外收费标准降低30%执行。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服务收费、中介服务等收费以及建筑业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类保证金。对中小微企业一律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易地搬迁项目一律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对已有不动产登记证抵押物,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得再收取该土地和房屋测量费。本地企业上市、挂牌成功后,奖励企业3年县级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奖励企业3年县级所得增值税的1/2,奖励企业高管人员和工程师以上职称高级人才3年县级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对从外地将公司总部迁入我县的企业,上市或挂牌后可享受5年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上市或挂牌后须10年内不得变更注册地,否则追缴税收优惠资金)。(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
(十四)着力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大财政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力度,对民间投资或民间投资控股投资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保障性住房、社会事业、能源、生态环保和重点产业建设,单项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优先给予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各要素保障部门积极帮助协调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硅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
(十五)加强民间投资统计。建立和完善民间投资统计工作机制,规范民间投资统计工作。对民间投资实行月度入库调度,加强对民间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定期研究和解决民间投资进展和统计中存在的问题,准确反映民间投资实际。统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民间投资统计业务的培训,指导和支持好民间投资入库统计工作,确保不重不漏、应统尽统。(牵头单位:县统计局,配合单位: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六)加强督查问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促进民间投资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落实。由县政府督查室对乡镇、县直相关单位政策落实和民间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召开督查协调专题会议,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交办督办。对专项督查中发现任务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限期整改,对落实工作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县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七)强化政策宣传。认真梳理国家和省市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在主要门户网站、主要媒体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县工商联及各类民营企业商会、协会要举办政策宣讲会,设立微信平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广各级促进民间投资的典型经验,大力宣传一批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典型,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加强舆论引导,进一步明朗投资热点,改善市场预期、提振投资信心。(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县级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发改、财政、工业、政务服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为成员的龙陵县促进民间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促进民间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收集、协调促进民间投资的具体问题和管理民间投资信息,向领导小组提请并筹备召开民间投资工作会议,落实和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单位: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