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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ll-04_B/2017-0705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龙政发 发布日期 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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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税务
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县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健全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我县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切实增强非税收入运行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云政发〔2015〕7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06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县机关公务员实施津贴补贴规范政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经费负担情况,对原来执收的非税收入管理政策作相应调整,现就深化县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依法设定的其他非税收入。其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具体包括:财政性资金流、转、存过程中取得的利息收入;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处置、出售(出让)收入;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投资或合作取得的收入;利用本部门技术力量、物力为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课题研究、项目编制等取得的服务性收入。

以上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

县级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法律法规规定,将上述所有非税收入按类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建立和形成各类专门预算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对因非税收入的特殊性而对应安排的征管成本性支出,要统一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程序和方法,提高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水平,不断完善预算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非税收入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拓展分析深度和广度,研判收入变化发展趋势,提高分析报告质量和收入预测水平。

二、强化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全面推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实现非税收入征收“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和及时、足额入库。

(一)规范账户管理。单位执收非税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直接缴入国库或缴入县级“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由财政清算汇缴国库。未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开设财政资金收入或支出账户。

(二)建设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以“全县统一、全面覆盖、功能齐全、信息完整、共享方便”为目标,建设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创新非税收入收缴方式,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扩大POS机刷卡、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现代支付方式在非税收入收缴中的应用,更好地满足执收单位和缴款人的需求。

(三)严格非税收入征收纪律。严禁乱收乱罚,除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缓、免非税收入的,按《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严格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推进财政票据的信用、开具、核销、稽查等全程电子化管理,取消手工票、定额票,充分发挥财政票据“以票管收、以票促收”的作用。

三、强化非税收入统筹使用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政府对非税收入进行统筹安排,即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按规定扣除成本及应纳税金后,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征收、管理中发生的成本性支出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并及时拨付(其中符合退付条件的待结算收入,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直接退付)。

1.政府性基金收入:逐步将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严格执行“当年收入、当年支出”,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专项收入:从2016年起3年内逐步取消专项收入“专款专用、以收定支”的规定。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1)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学校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算后全额安排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和搞活激励机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收取的考试考务费、职称评审费,扣除上缴省市部门及部分直接成本(如材料费、印刷费)后,按60%安排收费单位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

(2)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入中上缴省市分成、下拨二级单位分成部分及部分直接成本(如材料费、印刷费)后,按60%安排收费单位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

4.罚没收入:除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对执法单位安排收入的50%用于办案经费。

5.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处置收入扣除成本性费用后全额上缴县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成本性支出费用比例见附件1)。

6.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收入中扣除部分直接成本(如材料费、印刷费)后,按60%安排收费单位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

7.国内、外捐赠收入:按捐赠指定用途安排使用。

8.医疗卫生部门非税收入:单位医疗服务收入按《中共龙陵县委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卫生工作的意见》(龙发〔2012〕2号)相关规定执行;龙陵县疾控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成本性支出比例核定为30%。

9.公用经费不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安排70%作为单位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单位详见附件2)。

10.政府间分享非税收入:经县财政局(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实确认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11.乡(镇)非税收入管理适用龙陵县县乡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

12.其他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核定比例为70%。

四、加强非税资金使用管理

(一)各执收执罚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乱罚乱减免的单位,将严格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大非税收入的稽查力度,对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行为的,要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和《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财政用非税收入清算安排给部门、单位的征收管理成本性支出和超收征管经费补助只能按规定用于相关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由县财政局(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扩大统筹范围的通知》(龙政发〔2002〕81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龙陵县县直单位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管理成本核定比例

2.公用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县本级单位

附件1

龙陵县县直单位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收入管理成本核定比例

序号

科目名称

管理成本比例

备注

1

利息收入

60%

2

行政事业单位铺面出租、出借收入

60%

3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60%

4

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投资或合作取得的收入

60%

扣除征收成本

5

利用本部门技术力量、物力为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课题研究、项目编制等取得的服务性收入

60%

扣除征收成本

6

其他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60%

7

其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60%

8

利息收入

60%

9

排污权出让收入

0%

10

场地和矿区使用收入

60%

11

特种矿产品出售收入

60%

12

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

60%

13

矿产资源费补偿收入

60%

14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60%

15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60%

附件2

公用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县本级单位

单位名称

公务费标准

备注

亮山林场

800元/年

大坝林场

4000元/年

林木种苗站

2000元/年

县农机监理站

不核拨

县农机化学校

不核拨

县水资源管理站

不核拨

且妇幼保健院

不核拨

县疾控中心

不核拨

“三库一线”水利管理处

不核拨

镇安重点水源工程管理中心

不核拨

县人民医院

不核拨

县中医医院

不核拨

县幼儿园

不核拨

乡镇卫生院

不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