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打开适老化模式 政府信箱 加入收藏 x
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3-6-06_B/2018-0706033 发布机构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18-07-06
文号 龙林发【2018】134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林业
龙陵县林业局关于对龙陵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7号建议的答复

王从国、赵双发、杨家留等代表:

你在龙陵县第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违法占用林地采石、采砂的建议》已交我局办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县建设项目增多对砂石料的需求量大,属全县的共性问题,你们提出的由于办理林区合法开采砂石料手续成本高,且审批手续复杂,希望县级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给予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进行采挖。针对采石(砂)场不能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只能办理永久占用林地手续国家和省、市有以下明确规定。

一、《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占用林地进行采砂、挖沙、取土等。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采砂、挖沙、取土。

二、《云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林地管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54号):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林地的范围和条件,对用地期满后不具备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的探矿、露天开矿、挖砂、采石、取土等建设项目,不得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占用林地手续。

三、《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66号):对不具备恢复被使用林地林业生产条件的探矿、露天开矿、挖沙、采石、取土等占用林地,按永久占用林地办理;

四、《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5﹞129号):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一律不予批准:位于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的;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小于500米,矿界与矿界之间安全距离小于300米,2个以上(含2个)露天采石(砂)场开采同一独立山头,难以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位于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不符合保护耕地、森林、水源等相关规定的。新建矿山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批准临时采石(砂)场。根据以上相关政策规定,采石采砂场不得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必须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

感谢你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继续对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龙陵县林业局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