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06_B/2017-0627016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7-06-27 |
文号 | 龙林发【2017】105号 | 浏览量 |
杨海芬代表:
你在龙陵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给予云南永昌铅锌公司井下探矿和生产用支护箱木指标的建议》已交我局办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现行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和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自2016年起全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且森林采伐限额只能分配落实到林木权属所有者。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需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14〕61 号)中明确规定,严禁截留、倒卖采伐指标和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要求,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目前龙陵县境内的栎类树种林木绝大多数为天然林,因此给予云南永昌铅锌公司井下探矿和生产用支护箱木指标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希望你帮助和云南永昌铅锌股份有限公司做好解释工作,探索其它解决方案。
根据相关规定,采伐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可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我局希望云南永昌铅锌股份有限公司多与我们联系,掌握龙陵及周边地区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采伐栎类树种情况,提前与项目实施单位或林农对接,依法依规收购征占用林地上的栎类林木。同时,建议云南永昌铅锌股份有限公司要深入调查研究,多与同行业沟通交流,共同寻找新的替代产品。
感谢你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继续对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龙陵县林业局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