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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3-6-06_B/2017-0627010 发布机构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发布日期 2017-06-27
文号 龙林发【2017】99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林业
龙陵县林业局关于对龙陵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2号建议的答复

乔丽萍代表:

你在龙陵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放开城市面山林木采伐的建议》已交我局办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答复如下:

“十三五”时期是我县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实现跨越发展宏伟目标,全力实施“生态立县”战略,建设生态城市和美丽宜居乡村,扎实推进森林龙陵、生态龙陵、美丽龙陵建设,争当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重要阶段。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云政发〔2016〕65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保政发〔2017〕3号)精神,我局报请县人民政府下发了《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要切实加强我县重点区域林木采伐管理,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革命纪念地、湿地、水库周边,江河两岸,重点饮用水源区及周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风景旅游区公路两侧以及城镇面山可视范围内,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发展规划区、“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区等重点区域的人工商品林,只能进行抚育采伐和择伐,不得实施皆伐作业;上述重点区域以外林地内的人工商品林,严格执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科学编制采伐规划,合理确定采伐方式、强度,需要实施皆伐作业的,严格按照采伐作业规程的规定按坡度控制采伐作业面积,并在伐区周围保留相当于采伐面积的保留林带。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公益林管理的相关规定,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根据目前生态建设面临的形势、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县城东坡森林公园和县城面山生态建设规划的需要,针对你提出的关于“采取更替树种增值经济林木,择伐单一杉木树,以便促进农民增收”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在符合县城东坡森林公园建设和县城面山生态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将依据国家、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按照“规划先行、生态优先、有序开发、逐步更替”的原则,根据林木权属所有者的申请依法依规审核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逐步对单一的杉木树种进行采伐更替。

感谢你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继续对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龙陵县林业局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