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新荣 | 龙林草罚决字(2025)第01137号 | 毁坏林木、林地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自2022年3月份初期至今,使用在龙江乡新寨村鲁家组杨进有、王顺志等八户的乔木人工林(杉木、西南桦)翻烟坡梁子(小地名)(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IV级、属龙江乡林保61林班2小班)用于修路、搭建木耳培育大棚、种植农作物,致使3235㎡(4.85亩)商品林地受到毁坏,并在未使用的王顺志自留山翻烟坡梁子(小地名)毁坏(采伐)杉木15株,活立木蓄积0.7753立方米,折合原木0.6597立方米,价值263.88元,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11月11日调查终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3项、第4项(情节一般)的规定 | 罚款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6年11月11日前在龙江乡新寨村鲁家组王顺志户的自留山补种翻烟坡梁子(小地名)补种毁坏株数一倍(1倍)的树木(西南桦),共计壹拾伍株西南桦(即15株×1倍=15株);恢复用于修路、搭建木耳培育大棚、种植农作物所毁坏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毁坏林木价值三倍(3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佰玖拾壹元陆角肆分(263.88元×3倍=791.64元);2.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一倍责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仟贰佰叁拾元玖角共计肆万零玖佰玖拾壹元壹角,即(恢复植被费用32350元+清除硬化混凝土费用4739.6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开垦费用3901.5元=40991.1元)×1倍=40991.1元;两项合计肆万壹仟柒佰捌拾贰元柒角肆分(791.64元+40991.1元=41782.74元)。 | 4.1782 | 2025-11-19 | 2026-5-19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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