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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3-6/20251119-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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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林业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杨新荣)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处罚机关备注
杨新荣龙林草罚决字(2025)第01137号毁坏林木、林地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自2022年3月份初期至今,使用在龙江乡新寨村鲁家组杨进有、王顺志等八户的乔木人工林(杉木、西南桦)翻烟坡梁子(小地名)(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IV级、属龙江乡林保61林班2小班)用于修路、搭建木耳培育大棚、种植农作物,致使3235㎡(4.85亩)商品林地受到毁坏,并在未使用的王顺志自留山翻烟坡梁子(小地名)毁坏(采伐)杉木15株,活立木蓄积0.7753立方米,折合原木0.6597立方米,价值263.88元,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11月11日调查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3项、第4项(情节一般)的规定罚款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6年11月11日前在龙江乡新寨村鲁家组王顺志户的自留山补种翻烟坡梁子(小地名)补种毁坏株数一倍(1倍)的树木(西南桦),共计壹拾伍株西南桦(即15株×1倍=15株);恢复用于修路、搭建木耳培育大棚、种植农作物所毁坏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毁坏林木价值三倍(3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佰玖拾壹元陆角肆分(263.88元×3倍=791.64元);2.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一倍责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仟贰佰叁拾元玖角共计肆万零玖佰玖拾壹元壹角,即(恢复植被费用32350元+清除硬化混凝土费用4739.6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开垦费用3901.5元=40991.1元)×1倍=40991.1元;两项合计肆万壹仟柒佰捌拾贰元柒角肆分(791.64元+40991.1元=41782.74元)。4.17822025-11-192026-5-19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