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263-6/20251106-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11-06 |
| 文号 | 浏览量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 邱彩林 | 龙林草罚决字(2025)第01135号 | 毁坏林木、林地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于2023年9月雇人驾驶挖机在镇安镇户帕村云头一组邱有财自留山云盘山(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Ⅲ级;林班:10林班、小班:18小班;毁坏林木树种无、蓄积零。)开挖林地1730.4m2(折合2.6亩)种植小筋豆和玉米,致使林地受到毁坏。于2025年10月24日立案,10月29日调查终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四条第一项(情节一般)、龙林草发(2022)107号文件的规定。 | 罚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于2026年10月29日前在镇安镇户帕村云头一组邱有财自留山云盘山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其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壹元贰角(即1730.4m²×3元×1倍=5191.2元)的行政处罚。 | 0.5191 | 2025-11-6 | 2026-5-6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