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263-6/20251104-00004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11-04 |
| 文号 | 浏览量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 段春锋 | 龙林草罚决字(2025)第01134号 | 毁坏林木、林地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于2023年9月初在镇安镇户帕村云头一组小团坡开挖商品林地1216.7平方米(1.8亩)(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Ⅲ级)种植小筋豆,于2025年10月17日被龙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驻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查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4项(情节一般)的规定 | 罚款 | 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6年10月27日前在镇安镇户帕村云头一组小团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仟陆佰伍拾元壹角(3650.1元×1倍=3650.1元)。 | 0.365 | 2025-11-4 | 2026-5-4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