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263-6/20251031-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10-31 |
| 文号 | 浏览量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 储永进 | 龙林草罚决字 (2025) 第01130号 | 毁坏林木、林地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于2024年2月驾驶挖机在镇安镇户帕村永兴六组本户自留山大松园(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Ⅲ级;林班:5林班、小班:14小班;毁坏林木树种无、蓄积零。)开挖林地1894.5m2(折合2.84亩)种植玉米和小筋豆,致使林地受到毁坏。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10月23日调查终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四条第一项(情节一般)、龙林草发(2022)107号文件的规定。 | 罚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于2026年10月23日前在镇安镇户帕村永兴六组本户自留山大松园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其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陆佰捌拾叁元伍角(即1894.5m²×3元×1倍=5683.5元)的行政处罚。 | 0.5683 | 2025-10-31 | 2026/4/31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