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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3-6/20250729-00009 发布机构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07-29
文号 龙林草罚决字(2025)第01106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林业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白其钊)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备注
白其钊龙林草罚决字(2025)第01106号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于2024年1月份至今,在平达乡安乐村郭家寨组修建龙陵县段家坝至木城公路建设工程A1标(K0+000~K20+000)标段K12+000~K17+000分包标段时候为了弃土、施工安全和施工便利,超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范围违法使用乔木林地、竹林地(属《龙陵县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龙陵县平达乡林保64林班15、34、49小班,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Ⅲ级、Ⅳ级),违法占用林地(商品林,其中乔木林地3621.9平方米,竹林地306平方米)面积3927.9平方米(5.89亩),造成385株林木毁坏,折合活立木蓄积13.8451立方米,根据《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林政资源类)、第11项(情节轻微)的规定。罚款;其它-恢复责令改正,限于2026年6月27日前恢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玖仟贰佰柒拾玖元整(3927.9平方米×10元/平方米=39279元)。3.9279

2025-7-292026-7-292028-7-29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