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荣清 | 龙林草罚决字(2025)第01102号 |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于2024年1月份至今,在木城乡木城村刷布场组、乌木寨村崖峰洼组和龙陵县亮山国有林场修建龙陵县段家坝至木城公路建设工程A3标(K41+940~K65+486)分包路段K41+940~K57+000段时为了施工安全和施工便利,超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范围违法使用乔木林地(属《龙陵县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木城乡林保55林班55、54小班,林保21林班34小班,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Ⅲ级、Ⅳ级),违法占用林地(商品林)面积3477.1平方米(5.21亩),造成248株林木毁坏,折合活立木蓄积6.8002立方米,根据《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林政资源类)、第11项(情节轻微)的规定。 | 罚款;其它-恢复 | 责令改正,限于2026年6月27日前恢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肆仟柒佰柒拾壹元整(3477.1平方米×10元/平方米=34771元)。 | 3.4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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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7-29 | 2026-7-29 | 2028-7-29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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