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20250729-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07-29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段雪超 | 龙林草罚决字(2025) 第01099号 |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于2023年11月份至今,在平达乡黄连河村、河尾村、安乐村修建龙陵县段家坝至木城公路建设工程A1标(K0+000~K20+000)标段K8+000~K9+000分包标段时为了施工安全和施工便利,超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范围违法使用乔木林地(属《龙陵县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平达乡林保25林班18小班,林保40林班34小班,林保41林班51、57小班,林保63林班2小班,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Ⅲ级、Ⅳ级),违法使用林地面积5692.5平方米,折合8.53亩,造成748株林木毁坏,折合活立木蓄积16.041立方米,根据《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林政资源类)、第11项(情节轻微)的规定。 | 罚款;其它-恢复 | 责令改正,限于2026年6月27日前恢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陆仟玖佰贰拾伍元整(5692.5平方米×10元/平方米=56925元)。 | 5.6925 | 2025-7-29 | 2026-1-7 | 2028-7-29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