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20250718-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07-18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李金龙 | 龙林草罚决字(2025)第01028号 | 你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于2024年10月份,雇佣赵春荣驾驶挖机在腊勐镇长箐村老寨子组本户自留山松树坡(森林类别:商品林;林种:一般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4级)开挖林地240.6㎡(折合0.36亩)准备种植农作物,致使林地受到毁坏。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5月11日调查终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4项(情节一般)的规定。 | 罚款 | 限于2026年5月11日前在腊勐镇长箐村余家寨组本户自留山独松树坡所毁坏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佰贰拾壹元捌角(240.6㎡×3元/㎡×1倍=721.8元)。 | 0.07218 | 2025-7-18 | 2026-7-18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