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石秀 | 龙林草罚决字(2025)第01051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24年11月份,雇佣罗浩明利用挖机在龙陵县亮山国有林场薄刀山林区薄刀山梁子(森林类别:一般公益林、林种:水源涵养林、林地保护等级:Ⅱ级)毁坏云南松、杂木4株、计蓄积1.262m³,折合原木材积0.7532m³,林木价值为225.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林政资源类)第3项(情节一般)、龙政发〔2010〕67号文件《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核定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的通知》的规定,处以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即0.7532m³×300元/m³×2倍=451.92元,低于违法占用林地罚款数额。本机关决定对曹石秀毁坏林木不作出行政处罚。占用林地400.18㎡、折合0.6亩(其恢复植被费用标准为乔木林地10元/㎡,公益林地按2倍执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0),修建道路用于农业生产(便于种植农作物),致使林地用途被改变。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5月19日调查终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林政资源类)、第8项(情节轻微)、龙林草发(2022)106号文件 | 罚款 | 限于2026年5月19日前在龙陵县亮山国有林场薄刀山林区薄刀山梁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其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仟零叁元陆角(400.18㎡×10元/㎡×2倍×1倍=8003.6元)。 | 0.8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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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7-3 | 2026-7-3 | 2028-7-3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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