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20250703-00005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07-03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胡开珍 | 龙林草罚决字(2025)第01042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24年11月份,雇佣罗浩明利用挖机在龙陵县亮山国有林场薄刀山林区薄刀山梁子(森林类别:一般公益林、林种:水源涵养林、林地保护等级:Ⅱ级)毁坏云南松、杂木6株、计蓄积3.044m³,折合原木材积1.8167m³,林木价值为545.0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林政资源类)第3项(情节一般)、龙政发〔2010〕67号文件《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核定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的通知》的规定,处以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即1.8167m³×300元/m³×2倍=1090.02元,低于违法占用林地罚款数额。本机关决定对胡开珍毁坏林木不作出行政处罚。占用林地668.59㎡、折合1亩(其恢复植被费用标准为乔木林地10元/㎡,公益林地按2倍执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0),修建道路用于农业生产(便于种植农作物),致使林地用途被改变。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5月15日调查终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林政资源类)、第8项(情节一般)、龙林草发(2022)106号文件 | 罚款 | 限于2026年5月15日前在龙陵县亮山国有林场薄刀山林区薄刀山梁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其处以下行政处罚: | 1.33718 | 2025-7-3 | 2026-7-3 | 2028-7-3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