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20250428-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04-28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龙陵县万福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穆红伶) | 龙林草罚决字[2025]第01035号 | 龙山镇白塔社区白塔一、二组集体林地大松园双家坟 | 2025年4月22日,龙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驻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和龙陵县林草局技术人员,在对龙陵县大松源公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使用林地的范围超出了批准使用林地范围。23日经林草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了初查,经初步调查,龙陵县万福生态陵园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龙山镇白塔社区白塔一二组集体林地大松园双家坟实施的公墓建设项目存在超出林地审批范围使用林地的行为,但该公司未能提供出超范围使用林地的审批手续,已涉嫌违法,该案符合立案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8项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8项(情节轻微)的规定。 | 罚款;其他-补种树木 | 责令其限于2026年4月28日前恢复在龙山镇白塔社区白塔一组大松园双家坟超出林地审批范围修建墓地占用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零叁拾贰元整(20032.00×1倍=20032.00元)。 | 2.0032 | 2025-4-28 | 2025-10-28 | 2028-4-28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