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20250428-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04-28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赖其光 | 龙林草罚决字[2025]第01029号 | 毁坏林木、林地案(图斑案件)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于2023年3月初雇人驾驶挖机在龙山镇横山村横山六组本户自留山小鱼塘窝子开挖林地用于种植石斛至今,致使766.57平方米(1.15亩)商品林地受到毁坏,于2025年4月15日被龙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驻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查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4项(情节一般)的规定。 | 罚款;其他-补种树木 | 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6年4月18日前在龙山镇横山村横山六组本户自留山小鱼塘窝子林地恢复因种植石斛所毁坏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仟贰佰玖拾玖元柒角壹分(2299.71元×1倍=2299.71元)。 | 0.2299 | 2025-4-28 | 2025-10-28 | 2028-4-28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