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恒源矿业有限公司(蔡仁福) | 龙林草罚决字[2025]第01024号 | 毁坏林木、林地案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于2024年6月份,在平达乡安乐村空竹洼小组余祖荣、余旺保、革安国三户的责任山死人垭口(森林类别商品林,林种用材林(栎类),林地保护级Ⅳ级,属2016年二类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平达乡069林班001、003、006小班)为了安全、生产便利等超出审批范围使用林地(审批文件龙林草许准〔2023〕9号)6226.2平方米(折合9.34亩),致使6226.2平方米林地受到毁坏,造成524株林木受到损毁,计活立木蓄积9.9821立方米。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3月26日调查终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4项(情节严重)的规定。 | 罚款;其他-补种树木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6年3月26日前在平达乡安乐村空竹洼小组余祖荣、余旺保、革安国三户的责任山死人垭口补种毁坏林木二倍的树木(桤木),共计壹仟零肆拾捌株桤木(即524株×2倍=1048株),限于2026年3月26日前在平达乡安乐村空竹洼小组余祖荣、余旺保、革安国三户的责任山死人垭口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二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万陆仟零玖拾肆元壹角(48047.05元×2倍=96094.1元)。 | 9.6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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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4-9 | 2025-10-9 | 2028-4-9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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