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20250127-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01-27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林自龙 | 龙林草罚决字[2025]第01002号 | 毁坏林木、林地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于2023年12月份期间,在龙江乡上龙村秀水沟组开挖本户以及杨常楼、杨立绍户的自留山石对窝小坡(小地名)(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IV级)用于种植松茯苓,致使2031.2平方米(3.04亩)商品林地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4项(情节一般)的规定 | 罚款 | 处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仟零玖拾叁元陆角。 | 0.60936 | 2025-1-27 | 2025-7-27 | 2028-1-27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