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20241106-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11-06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杨海筛 | 龙林草罚决字(2024)第01037号 | 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24年3月初,在碧寨乡摆达村青树一组周兆福的自留山花地洼(小地名)滥伐华山松19株、计5.4891m³(活),折合原木材积3.2758m³用于取材。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10月28日调查终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2项(情节一般)的规定。 | 罚款;其他-补种树木 | 责令你限于2025年10月28日前在碧寨乡摆达村青树一组周兆福的自留山花地洼(小地名)补种滥伐株数叁倍(3倍)的树木(华山松),共计伍拾柒株华山松(即19株×3倍=57株)。处以下行政处罚:处于滥伐林木价值叁倍(3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捌元贰角贰分(即3.2758m³×300元/ m³×3倍=2948.22元)。 | 0.294822 | 2024-11-6 | 2025-5-6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