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20241104-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11-04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陈金亮 | 龙林草罚决字(2024)第01033号 | 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24年3月初至3月底期间,在碧寨乡三家村新伙山组本户的自留山翻根树(小地名)滥伐华山松98株、计19.1327m³(活),折合原木材积11.4183m³用于烧炭和取材出售。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10月25 日调查终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2项(情节严重)的规定。 | 罚款;其他-补种树木 | 责令你限于2025年10月25日前在碧寨乡三家村新伙山组本户的自留山翻根树(小地名)补种滥伐株数叁倍(3倍)的树木(华山松),共计贰佰玖拾肆株华山松(即98株×3倍=294株)。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于滥伐林木价值肆倍(4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零壹元玖角陆分(即11.4183m³×300元/ m³×4倍=13701.96元)。 | 1.370196 | 2024-11-4 | 2025-5-24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