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20241024-00007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10-24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高成富 | 龙林草罚决字(2024)第01032号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于2023年12月份利用锄头在木城乡木城村等散组大坪子(小地名)开挖等散组的集体林(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Ⅲ级)用于种植玉米,致使3276.12平方米(4.91亩)商品林地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4项(情节一般)的规定 | 罚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所毁坏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仟捌佰贰拾捌元叁角陆分(9828.36元×1倍=9828.36元)。 | 0.9828 | 2024-10-24 | 2025-4-24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