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20241025-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10-25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董开龙 | 龙林草罚决字(2024)第01030号 | 毁坏林木、林地 | 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于2023年9月10日至12日,雇用石合清利用挖机在平达乡黄连河村梁子组荆竹洼和胡家寨二组黄连河水沟头开挖分别与胡金林、莫再旺两户租用的林地,用于修建施工便道路,致使栎类289株、计活立木蓄积6.9477m3和商品林地1459.4平方米(折合2.18亩)受到毁坏,于2024年10月12日被龙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驻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查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4项(情节一般)的规定。 | 罚款 | 处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两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玖仟壹佰捌拾捌元整(14594元×2倍=29188元) | 2.9188 | 2024//10/25 | 2025-4-25 | 2027-10-25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