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湘昌 | 龙林草罚决字(2024)第01023号 | 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23年4月份,雇佣余国海使用油锯、砍刀在和龙新乡大硝河村王家寨组郭家平购买的山林“百草山”进行林木砍伐取柴,合计采伐406株栎类(硬阔叶树种),计活立木蓄积38.6681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20.7802立方米,于2024年3月29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执法人员查获,2024年7月11日向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审查起诉,经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并于2024年8月16日移交至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进行行政案件查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2项(情节严重)的规定。 | 罚款 | 责令限于2025年8月23日前在龙新乡大硝河村王家寨组郭家平户的山林白草山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共计壹仟贰佰壹拾捌株(即406株×3倍=1218株);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于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捌拾伍元壹角伍分(即3117.03元×5倍=15585.15元)。 | 1.558515 | 2024-9-2 | 2025-3-2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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