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20240806-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8-06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林日南 | 龙林草罚决字(2024)第01021号 | 林日南于2024年7月24日从腾冲乘坐网约车(云MKK185)携带无合法来源证明或专用标识的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马来穿山甲鳞片56.21克回家(从腾冲乘坐网约车到保山转坐高铁回福建)用于自己治疗皮肤病,16:20途径芒颜边境检查站时被值班民警查获(经德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马来穿山甲鳞片总价值为人民币9920元),该案于26日移交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类(野生动植物类)、第37项(情节轻微)的规定 | 罚款 | 1.没收野生动物制品,即马来穿山甲鳞片56.21克;2.处于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二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肆拾元整。 | 1.984 | 2024//8/6 | 2025-2-6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