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20240802-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8-02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段应会 | 龙林草罚决字(2024)第01020号 | 于2020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在龙山镇赧场社区田家寨组陈二师家背后开挖田维凯户承包的林地(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Ⅳ级)建炭窑烧制木炭至今,该行为占用到商品林地324.3平方米,折合0.48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林政资源类)、第8项(情节轻微)的规定。 | 罚款 | 处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肆佰叁拾贰元零贰分(10864.05元×0.5倍=5432.02元)。 | 0.5432 | 2024//8/2 | 2025-2-2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