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20240704-0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7-04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杨筛保 | 龙林草罚决字(2024)第01018号 | 于2016年6月初至2023年7月初,陆陆续续的在龙山镇白家寨村户蚌一组大梁子开挖本户承包的林地(林种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Ⅳ级)用于种植重楼和石斛至今,致使400平方米(0.6亩)商品林地受到毁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毁坏林木、林地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4项(情节一般)的规定。 | 罚款 | 处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元×1倍=1200元)。 | 0.12 | 2024-7-4 | 2025-1-4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