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3-6/20240528-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5-28 |
文号 | 浏览量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范玉早 | 龙林草罚决字(2024)第01011号 | 于2015年4月中旬至2016年11初,陆陆续续的在龙山镇白家寨村户蚌二组傈僳水井开挖与王学有承租的林地用于种植重楼至今,致使1866平方米(2.8亩)商品林地受到毁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毁坏林木、林地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4项(情节一般)的规定。 | 罚款 | 处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伍佰玖拾捌元整(5598元×1倍=5598元)。 | 0.5598 | 2024-5-28 | 2024-11-28 |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